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政办函〔2016〕1号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县环境保护
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南县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8日
南县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27号)精神,按照《湖南省建立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指导意见(试行)》(湘环函〔2015〕46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解决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盲区死角,形成“政府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实现环境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从源头减少环境隐患,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建设“洞庭明珠、生态南县”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以县、乡镇政府为环保监管责任主体,整合辖区内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各部门监管力量及其相应的环境管理资源,划分城乡社区网格细胞单元,建立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2016年起,全面实施网格化环保监管,不留死角、不存盲区,及时发现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民生环境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区域环境安全。
三、网格体系
(一)网格划分原则
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建立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环境监管网格。
一级网格:以县本级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县政府、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
二级网格:以乡镇行政区域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明确分管领导及工作机构负责网格内环境监管任务。
三级网格:以村(社区)区域建立三级环境监管网格,责任主体为村(居)委会,明确责任人负责网格内环境监管任务。
县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为特殊网格,责任主体为县经开区管委会,明确分管领导及工作机构,负责经开区内企业的环境监管。
(二)网格划分要求
1.网格监管实行“五定”机制。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确保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相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2.网格之间建立责任制。上级网格与下级网格间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
3.网格之间建立联动机制。网格内的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4.建立网格监管工作组。一、二级网格要建立对应下级网格的网格监管组,每个监管组监管人员不少于3人。各工作组要明确重点监管对象、监管任务、监管责任人,负责对所监管的网格进行巡查、督查,发现问题督导属地查处或直接查处。鼓励各网格设立环境监督员。
(三)各级网格职责
一级网格:负责指导二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监督二级网格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并进行考核;认真调查处理上级网格交办的环境污染案件;承担本辖区直接监管单位环境监管工作,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妥善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排查环境安全隐患;按要求公开污染源相关信息及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信息。
二级网格:负责指导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监督三级网格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并进行考核;负责整合本级环保机构和环保专(兼)工作人员,配合上级网格排查工矿企业、饮用水源地等环境安全隐患,认真调查、报告并协助处理上级网格交办的环境污染案件,承担本辖区内日常环境监管检查、巡查、协助调处任务;发现问题、接到投诉举报及时调查了解、妥善协调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对违法排污问题及时制止,及时向上级网格监管组报告并配合上级网格依法查处。
三级网格:制定实施环境保护的村规民约,广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引导村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本区域环境监管巡查,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及时劝阻,不提供用地、供电、供水等便利条件,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上报乡镇网格监管责任单位;妥善做好村民环境污染纠纷协调工作;及时排查、消除秸秆焚烧隐患和着火点,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推广生态循环农业,积极引导村民施用有机杂肥,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防治土壤污染;配合上级网格责任单位做好环保执法检查、污染纠纷调处、取缔关停企业等工作。
特殊网格县经开区,参照二级网格履行网格职责。
(四)网格运行
巡查:网格责任人员要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定期进行抽查、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进行报告。
查处: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巡查和监督人员的报告后,对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按照要求进行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及时进行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完成查处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同级网格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反馈:做好上下级网格间信息沟通反馈,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回复,按要求公开。
考核评价:各级网格每季度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考核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五)网格监督
1.上级网格监督:上级网格要督查下级网格的日常运行情况,列入考核评价内容,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监管工作。
2.公众监督:鼓励公众参与环境监管,欢迎环境监督员牵头组织各界代表等对网格化环保责任主体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予以监督。
3.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及查处结果,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职责分工
(一)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建立和运行;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工作职责;指导、监督各级网格责任人的履职情况。
(二)各乡镇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负责二级网格化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依法履行属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三)环保部门:依法履行环保监管职责;协助本级政府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
(四)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黄标车淘汰、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等环境监督管理。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淘汰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实施停、限电措施等。
(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国土开发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依法取缔非法矿山开采和粘土烧砖等行为。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等环境监督管理。
(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餐饮油烟、垃圾焚烧等环境监督管理。
(九)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水上船舶环境污染的环境监督管理。
(十)水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过程中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防治等环境监督管理。
(十一)农业部门:负责秸秆禁烧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等环境监督管理。
(十二)文化广播电视旅游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噪声等环境监督管理。
五、组织实施
(一)体系建立阶段(2015年12月底)。建立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县直相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建立污染源监管信息,确定重点监管对象,明确监管责任人和工作职责,建立部门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督体系。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6年1月起)。全县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正式运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村(社区)严格按照网格化监管体系的工作流程和工作任务,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确保辖区环境安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南县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任召集人,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县环保局局长任副召集人,县直有关单位为联系会议制度成员单位。联系会议制度下设办公室,由县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县环保局。各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划定辖区内的环境监管网格,统一组织、指导、监督各村(社区)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实施、运行。县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指导下级相关部门落实网格内的环境监管职责,负责督查、巡查、稽查各乡镇、县经开区网格化监管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二)保障经费投入
将网格化环保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充实执法力量,增加执法投入,完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环保执法用车。建立环保监管档案资料,逐步建立完善“数字网格化”环保监管信息平台,形成要素齐全、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信息数据库。
(三)完善制度
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强化各乡镇(县经开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的责任落实,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及案件移送制度,形成执法合力,有效解决环保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完善移交移送制度,有效提高环保监管效能。建立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查处环境信访问题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四)提升执法能力
按照《南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全面落实各职能部门环保监管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环境执法优势,组织开展综合执法,充实网格执法力量,提高各网格环保监管效能;要加强网格监管责任人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执法能力、专业素质、业务水平。
(五)严格问责
建立严格、科学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权责一致、能力与责任相匹配等原则,实事求是健全网格监管责任追究机制,科学合理界定追责情形与免责情形,确立尽职免责的监管规范,既要防止网格责任不清,也要防止网格责任无限过度,保护和调动网格执法主体积极性,确保网格监管持续规范、有效、到位。对违法排污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侦办。对失职渎职、未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不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对环保监管执法工作推诿扯皮的,依法依纪实施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