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社会救助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02 08:23 信息来源:南县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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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政办函〔2016〕3号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

社会救助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牢固树立“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社会救助理念,更好地整合救助资源,发挥综合救助效应,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救助及时,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关于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湘民发〔2014〕49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线,以依托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为重点,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优质便捷高效地受理、转办、办理、反馈社会救助申请,确保救助资源及时用于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实施主体

最低生活保障: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县民政部门牵头实施,乡镇人民政府是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的主体。

特困人员供养: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县民政部门牵头实施,乡镇人民政府是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的主体。

受灾人员救助: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由县民政部门牵头实施。

医疗救助:保障患重大疾病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民政部门牵头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配合实施。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疾病应急救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牵头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配合实施。

教育救助: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进行救助。县教育部门牵头实施,民政等部门配合实施。

住房救助:对符合住房困难规定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救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实施,民政等部门配合实施。

就业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救助对象,并按规定落实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救助相关政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实施,民政等部门配合实施。

临时救助:保障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县民政部门牵头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配合实施。

(二)完善基层社会救助服务窗口

县直有关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依托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公示社会救助政策、范围、标准、程序、办理时限;受理、办理或转办社会救助申请,并及时督促与催办;做好相关资料整理和档案管理。县民政和相关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要求,按相关政策规定配齐社会救助服务窗口以及工作人员。

(三)规范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程序

规范受理程序。对于有实施主体的救助申请,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应向申请人告知实施主体,建议申请人直接向实施部门提交申请;对于要求转办的,应指导救助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

规范转办程序。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根据救助申请,对有实施主体的救助申请,在2个工作日内,将救助申请转交相关部门进入办理程序;对于尚无相关救助政策、无法转办的救助申请,应及时提交社会救助议事协调机构进行研究。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负责跟踪救助申请处理进度。

规范反馈程序。责任部门按照相关救助政策,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根据相关政策的要求,按时限办结,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至社会救助服务窗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全县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制定和落实救助政策,统筹推进社会救助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制,负责具体开展“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工作。

(二)注重协调落实。各乡镇要将“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纳入乡镇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县直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救助政策、制度、操作规程,部署相关工作,对工作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协调,提出解决方案。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将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单位、明确到人,使社会救助做到来源清楚、去向明晰;要严肃纪律,坚持严格的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依法开展工作。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经办人员,以及在救助审核、转办、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拖延不办、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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