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22 08:21 信息来源:南县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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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政发〔2016〕1号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

做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促进我县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现就做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按照“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的原则,把关爱留守儿童工作作为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解决留守儿童在学习、生活、心理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努力为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提供必要保障和良好环境。

(二)目标任务。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全面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力争让所有留守儿童学有所教、困有所帮、爱有所依。

二、构建关爱留守儿童工作网络

(三)健全留守儿童亲属监护网络。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社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要通过开办家长学校等途径,加强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培训和教育,引导监护人转变教育观念,改进教育方法。

(四)建立乡镇管护网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加强对辖区内留守儿童工作的统筹管理。充分利用互联网功能,建立信息化管理、宣传、教育平台。乡镇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的留守儿童进行全面认真摸底排查,建立详实完备的留守儿童信息台帐,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通过网格化管理、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要与留守儿童法定监护人、其他监护人签订监护责任书,加强与留守儿童监护人、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发现留守儿童有异常情况或发生突发事件,要督促监护人依法迅速采取适当的处置或救助措施。

(五)建立部门帮护网络。县教育局将留守儿童教育管理纳入重点工作,发挥学校对留守儿童教育管护中的作用。要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努力为留守儿童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和监护条件,保障留守儿童在校人身安全。学校可设置专职从事关爱工作的教师岗位,通过生活关心、学习辅导、心理健康教育、结对帮助等方式给予关爱。学校要加强与当地派出所、司法所联系,发挥法制副校长作用,广泛开展法制进校园工作。学校要对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网络、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护人掌握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帮助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培育发展家长学校,要把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学校教育紧密结合起来。

由县政法委牵头,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组织有关部门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经常性治理,加强对“三室两厅一吧”等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要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须定期了解留守儿童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疾病防治和健康咨询。县公安部门须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安全防范纳入农村新型警务工作范畴,有效预防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案件发生。县司法部门加强对留守儿童及其家长的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净化文化市场,规范网吧经营管理,严禁网吧容纳未成年人。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新闻媒体要多形式宣传做好留守儿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宣传关爱留守儿童的先进典型,宣传留守儿童的自强精神和先进事迹,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关爱留守儿童工作的氛围。

(六)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总工会、团县委、妇联、残联、工商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总工会、团县委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残联要组织开展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七)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民政等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界人士为留守儿童捐资助学、奉献爱心。

三、建立健全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八)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九)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社区)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

(十)健全评估帮扶机制。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社区)、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

四、落实关爱留守儿童的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关爱留守儿童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教育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教育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司法局、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总工会、团县委、妇联、残联、工商联、广播电视台、信息中心、关工委、义工协会和各乡镇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分管民政的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牵头召集联席会议,民政局协助。

(十二)加大资源统筹力度。要加大对关爱留守儿童工作经费的支持力度。县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全县留守儿童的教育服务管理和关爱活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支持关爱留守儿童活动,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体、社会各方筹资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格局。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不断完善学生食堂、厕所、浴室等设施,满足留守儿童寄宿需要。加强对寄宿制学校的生活管理人员配置,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课余生活。积极建设好青少年活动中心、乡村少年宫、“七彩小屋”等青少年活动场所。

(十三)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构建政府牵头、部门齐抓共管、家庭首要责任、社会各界参与的工作机制。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落实配套措施,扎实有效推进关爱留守儿童工作。建立和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南县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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