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南县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18 16:49 信息来源:南县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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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政办函〔2015〕12号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

南县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国务院决定于2015年开展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2014〕3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湖南省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3号)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做好南县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

了解2010年以来我县人口在数量、素质、结构、分布以及居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备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调查对象、内容和时间

(一)在我县抽取1%的人口为调查对象(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

(二)调查内容为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户情况等。

(三)调查时点为2015年11月1日零时。

三、组织和实施

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做好调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成立南县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名单附后),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调查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督促落实协调小组议定事项。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做好调查方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编制实施的衔接;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等资料并协助做好现场登记;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新闻宣传,以及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各镇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机构,充分发挥乡镇和村(社区)的作用,确保调查任务顺利完成。

四、经费保障

各乡镇要切实落实调查经费,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坚持依法调查,保证数据质量。调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调查目的,不得作为对调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调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引导广大调查对象依法配合调查,如实申报调查项目,为调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6日

附件:

南县2015年全国1%人口

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田书垠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副组长:张红君 县统计局局长

    李光玉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陈国安 县公安局副局长

    涂辉荣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成 员: 何树林 县委宣传部纪检组组长

    李罗兵 县统计局副局长

    方 红 县民政局副局长

    高宏清 县财政局副局长

    吴劲峰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丁德林 县工商局副局长

    曾富强 县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局副局长

    饶怀义 县教育局纪工委书记

    史银华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组组长

    王志伏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副科级干部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李罗兵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县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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