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政办函〔2014〕28号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县非融资性
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南县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2日
南县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银监会等八部委《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银监发〔2013〕48号)精神和《全省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益阳市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清理促发展,以规范促提高,进一步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行为,强化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效监管和合规经营,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确保全县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政府金融办、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工商局、县政府法制办、人民银行南县支行组成的南县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县协调小组”),负责全县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清理规范工作。县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政府金融办,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
三、清理对象
依法在县内设立,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担保”字样,但未取得省政府金融办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企业)。
四、规范内容
(一)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进行清理规范。
重点清理规范经营多项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未在公司名称中标明“非融资性担保”字样的;专营一项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未在公司名称中标明其专营项目的,如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投标担保等。对擅自改变住所(经营场所)或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依法查处或责令改正。(县工商局牵头,县协调小组其他成员单位配合)
(二)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行为进行清理规范。
重点查处非融资性公司非法融资行为,对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或违规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坚决依法查处和取缔。达到刑事犯罪立案标准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县金融办、县公安局牵头,县协调小组其他成员单位配合)
(三)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广告宣传行为进行清理规范。
重点清理规范以“担保”名义进行广告宣传但不经营担保业务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防范其以“担保”名义误导、欺骗公众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县工商局牵头,县协调小组其他成员单位配合)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底前)。
1、由县政府金融办牵头,成立协调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
2、由县金融办牵头,在县主流媒体公告开展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有关事宜,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举报。
(二)清理规范阶段(7月1日-7月31日)。
1、由县金融办牵头,在7月5日前对县辖区内清理规范对象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摸清清理规范对象的数量、特征、分布及业务开展等基本情况。
2、由县工商局牵头,在7月10日前将《清理规范对象自查整改审查表》(以下简称《审查表》)送达至辖内各清理规范对象,组织、引导清理规范对象对照清理规范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如实填写《审查表》,并将清理规范对象名单在工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
3、由县工商局牵头,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及广告宣传行为进行清理规范。由县公安局牵头,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等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打击。由县金融办牵头,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违规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等进行清理整顿。
(三)总结提升阶段(8月1日-8月15日)。
8月10日前对清理规范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