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制度的通知
南政办函〔2014〕26号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县行政复议
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议事规则》、《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8日
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县政府负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指导全县行政复议制度建设工作的审议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县政府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研究本县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会议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开展工作。
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研究本县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负责审议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
第四条 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原则上每次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
召开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按照《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进行。
第五条 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结束后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分别报县政府领导和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
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的事项,应当以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文件形式印发。
第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每次应有不少于7名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参会委员应为单数。
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按照《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议事规则》进行。
第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审议结束后,由会议主持人签署《行政复议案件审议报告》。报告中应当载明参会委员的主要观点。
第八条 经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在报请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签发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附送《行政复议案件审议报告》。
第九条 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政府法制办。
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联系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二)印发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名单;
(三)组织承办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
(四)制作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纪要;
(五)向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六)办理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列支。
第十一条 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从事委员会的工作没有固定报酬,由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其参加委员会工作的情况,支付案件研审费、案审出席费和案例评析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
复议案件审理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的审议程序,提高审议效率,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下列情形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审议:
(一)事实、证据认定存在较大争议;
(二)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
(三)涉及公共利益;
(四)社会影响较大;
(五)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
(六)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出的由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
(七)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者两名以上委员认为需要由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审议的案件。
第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根据行政复议案件审议需要,由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决定召开。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由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或者由副主任委员指定的委员主持,每次会议由7人以上委员参加,参会委员应为单数。
第五条 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的委员由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议事项和委员专业特长选定。
第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案件承办人提出《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案件基本情况、有关法律依据、存在问题和待审议事项等内容。
第七条 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召开的7日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题和《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等材料送达参会委员。
被选定的参会委员有《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规定的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向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
第八条 参会委员认为需要查阅待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案卷材料,或者需要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补充提供待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的相关材料,可以向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供相应的便利。
第九条 参会委员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召开的3日前,向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对《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中的待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参会委员认为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有必要对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注明。
第十条 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召开的1日前,将参会委员提交的书面意见汇总报送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主持人。
第十一条 参会委员应当认真履行委员守则,在出席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时,向主持人提交《委员声明书》。
第十二条 经提前报请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主持人批准,可以允许有关人员列席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
经批准列席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时,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证件入场,并向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证件复印件一份。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汇报案情;
(二)主持人提出待审议事项;
(三)参会委员发表意见;
(四)参会委员对待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五)参会委员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的会议笔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上汇报案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案件承办人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情况;
(三)案件存在的问题或者争议焦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主要对《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中的待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参会委员按照本规则第九条规定,书面提交对该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的,应当一并予以审议。
第十六条 一次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可以审议一件行政复议案件,也可以审议多件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时,过半数的委员认为有必要对该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听证或者补充调查取证、勘验核实的,主持人应当决定中止案件审议,待听证或者调查取证、勘验核实结束后继续审议。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时,实行一人一票制,以过半数的表决通过审议事项。
表决没有通过半数时,由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主持人根据实际表决情况确定倾向性的审议意见。
第十九条 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案审会结束后及时制作《行政复议案件审议报告》,报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主持人签署。
《行政复议案件审议报告》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笔录制作,载明参会委员对审议事项的意见。
第二十条 经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在报请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签发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附送《行政复议案件审议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召开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一)制定和修改《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议事规则》、《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等相关工作制度;
(二)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第四条 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于每年一季度召开。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决定,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时,可以另行召开。
原则上每次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五条 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的7日前将会议日期、审议事项、会议议程书面通知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六条 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者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七条 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决事项,必须经与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议表决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持人根据审议事项决定。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八条 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以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文件形式印发。
第九条 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结束后,由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制作会议纪要,分别报送县政府领导和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
第一条 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条 勤勉敬业,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高效地履行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职责,遵守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南县行政复议委员会决议。
第三条 熟练掌握案件审议方法,注重知识积累、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注重研究和总结案件审议经验。
第四条 履行职责时,应当仪表整洁、衣着庄重、语言规范、举止得体。
第五条 不得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方式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馈赠或者提供的其他利益,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对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或者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讨论过案件;
(三)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过委托代理人;
(四)担任过案件的委托代理人;
(五)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议的。
第七条 在案件审议期间,不得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接受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得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同案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讨论有关案件的审议情况。
第八条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案件审议、表决的情况。
第九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