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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政复撤字[2014]1号
南县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
你(单位)2014年6月18日向本人民政府提出撤回不服南工商处字[2014]13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决如下:县人民政府准许撤回复议申请,本案自行政复议申请撤回之日起终止。
201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