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南县司法局部门决算公开
南县司法局2018年部门决算说明
第一部分
南县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1、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和依法治理、法学教育工作、参与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
2、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人民调解及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刑满释放和期满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3、负责管理和监督全县法律服务市场,指导和管理乡镇及事业单位的法律服务,法律顾问室的业务工作。
4、加强监外五种罪犯的管理、监控,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减少社会乱源,维护社会稳定。
5、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当好南县经济建设的法律顾问,切实为人民群众开展法律服务。
6、管理全县律师、公证、法学会工作,指导律师协会工作。
7、开展法律援助,组织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进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工作。
8、指导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9、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南县司法局部门决算包括局机关本级决算。
三、机构设置
局本级内设职能股室9个。分别为:办公室、政工室、基层工作股、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管理股、法制宣传教育股(法规股)、公证律师管理股、财计股、纪检监察室、机关党委。局属二级事业单位1个,其中副科级事业单位1个:南县公证处。
第二部分南县司法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见附表)
第三部分南县司法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8年度收、支总计1,068.93万元,与2017年相比,收、支总计增加77.56万元,增长7.82%。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人员经费增加。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收入1,046.8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965.81万元,比上年减少2.25%。占本年总收入92.26%。其他收入81.06万元,比上年增加2531.56%。占本年总收入7.74%。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938.9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11.44万元,占本年总支出65.12%。项目支出327.52万元,占本年总支出34.88%。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984.8万元,与2017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减少3万元,减少0.35%。主要原因是根据县财政相关要求减少专项资金。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总体情况
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938.96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7年度相比,比上年减少30万元,减少3.13%。主要原因是:根据县财政相关要求减少专项资金。
(二)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938.96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万元,占0.32%。公共安全支出935.96万元,占99.68%。
(三)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938.87万元,支出决算为938.9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01%。支出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基本一致。
按经济分类:工资福利支出412.76万元,比上年增加10.99%。商品和服务支出142.23万元,比上年增加39.25%。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5.04万元,比上年减少64.83%。其他资本性支出21.41万元,上年无其他资本性支出。项目支出327.52万元,比上年减少17.22%。其中:商品和服务支出308.91万元,比上年减少18.23%。其他资本性支出18.62万元,比上年增加4.23%。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南县司法局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611.44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447.79万元,主要包括:按国家规定支出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163.6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其他资本性支出。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数为32.17万元,支出决算数为24.42万元,完成预算的75.91%,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有所节约。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具体情况如下: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数为18.34万元,占75.1%。公务用车保有量3辆,公务接待费决算数为6.09万元,占24.94%。公务接待152批次862人次。2018年“三公”经费决算比2017年增加4.0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比上年增加5.3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比上年增加5.34万元。
1、因公出国(境)情况说明
因公出国(境)团组数0个,0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情况说明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购置数0台,保有量3台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
2018年本单位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九、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一)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提高绩效管理意识,分工明确,完成绩效管理工作。
2、明确绩效管理目标并不断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机制。
3、严格预算执行管理,推动绩效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 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根据业务工作推进情况,及时向财政申请资金,保障了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 以部门为主体开展的重点绩效评价结果。
- 重要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见第五部分附件。
保障了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了社会稳定,提高了群众满意度。
十、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事业)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8年南县司法局机关(事业)运行经费财政拨款决算163.64万元。比2017年增加61.5万元。主要原因一是人员增加导致经费使用增加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情况
本年度政府采购无实际采购额。
(三)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本单位年末共有车辆3辆。年末无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年末无单价10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是指用于人大、政协、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发展与改革事务、统计信息事务、财政事务、税收事务、审计事务、人力资源事务、纪检监察事务、商贸事务、工商行政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与检验检疫事务、民族事务、档案事务、民主党派及工商
公共安全支出(类):是指用于内卫、消防等武装警察部队的支出,包括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和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支出。
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支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
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基本工资:反映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包括公务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各类学校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新参加工作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军队(武警)军官、文职干部的职务(专业技术等级
津贴补贴:反映经国家批准建立的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地区附加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等。
奖金:反映机关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
伙食补助费:反映单位发给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如误餐补助等。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在此科目反映。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军队(含武警)为军人缴纳的伤亡、退役医疗等社会保险费。
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反映上述项目未包括的人员支出,如各种加班工资、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转入企业工作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办公费:反映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印刷费:反映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水费:反映单位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电费:反映单位的电费支出。
邮电费:反映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物业管理费:反映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以及未实行职工住宅物业服务改革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差旅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费和市内交通费。
维修(护)费:反映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会议费:反映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培训费:反映除因公出国(境)培训费以外的各类培训支出。
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被装购置费:反映法院、检察院、政府各部门以及军队(含武警)的被装购置支出。
劳务费:反映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委托业务费:反映因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委托业务费。
工会经费: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其他交通费用:反映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公务交通补贴,租车费用、出租车费用,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上述科目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如行政赔偿费和诉讼费、国内组织的会员费、来访费、广告宣传、其他劳务费及离休人员特需费、公用经费等。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退休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和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和其他补贴。
抚恤金:反映按规定开支的烈士遗属、牺牲病故人员遗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伤残人员的抚恤金,离退休人员等其他人员的各项抚恤金。
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反映未包括在上述科目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如婴幼儿补贴、职工探亲旅费、退职人员及随行家属路费、符合条件的退役回乡义务兵一次性建房补助、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对农户的生产经营补贴、保障性住房租。
其他资本性支出:反映发展与改革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办公设备购置:反映用于购置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第五部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