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南县检察院部门预算
一、部门职能职责
(一)负责国家的法律监督。主要为侦查、侦查监督、审查起诉等。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国家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围绕县委工作部署,围绕全县经济发展大局,努力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提升检察工作水平,为全县的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只有南县人民检察院本级。
三、部门收支概况
(一)收入预算,2017年年初预算数926.5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800.56万元,上级补助收入126万元。
(二)支出预算,2017年年初预算数926.56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786.7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5.1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4.66万元。
收支变动情况:2017年本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较2016年增加41.74 万元,主要原因是由于人员增资使部门基本支出预算增加。
四、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926.56万元,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一)基本支出:2017年年初预算数为682.67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日常公用经费。
(二)项目支出:2017年年初预算数为243.89万元,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公用经费)
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47.5万元,相比2016年预算数155万元,减少了7.5万元,下降4.84%。主要是人员变动。
2、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南县人民检察院共有国有资产1771.5万元。包括办公用房两栋,价值1137万元;通用设备225台,价值373.86万元;专用设备3批,价值40.78万元;家具、用具及装具的数量为454套,价值219.86万元。
3、“三公”经费预算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9.67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9.67万元。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不超过2015年决算数,主要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委九项规定,严控三公经费。公车制度改革后,依规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进行了调整;本单位无公出国(境)费用预算。
六、名词解释
1、机关运行经费(公用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三公”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等支出。
3、公车制度改革: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湖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益阳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执行的改革制度。
附表目录:
1、部门预算收支总表
2、部门预算收入总表
3、部门预算支出总表
4、部门预算支出—基本支出—工资和福利支出明细表
5、部门预算支出—基本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明细表
6、部门预算支出—基本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明细表
7、部门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明细表
8、“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表
9、财政拨款收支表
10、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11、政府采购预算表
12、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