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3-08-15

2017年南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

发布时间:2016-12-19 09:16 信息来源:南县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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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职能职责

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执行区、县、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为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提供全面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只有县人民法院本级。

三、部门收支概况

 

(一)收入预算,2017年年初预算数1337.5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926.59万元,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20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211万元。

(二)支出预算,2017年年初预算数1337.59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112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156.04支出万元,住房保障支出59.55万元。

收支变动情况:2017年本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较2016年增加   58.12万元,主要原因是由于人员增资使部门基本支出预算增加。

四、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337.59万元,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一)基本支出:2017年年初预算数为1004.08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日常公用经费。

(二)项目支出:2017年年初预算数为333.51万元,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公用经费)

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20万元。较2016年预算数3.36万元增加216.64万元,主要是填列口径发生变化。

2、三公经费预算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6.48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万元。2017三公经费预算数不超过2015年决算数,主要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委九项规定,严控三公经费。公车制度改革后,依规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进行了调整;本单位无公出国(境)费用预算。

3、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本部门采购预算在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列支

六、名词解释

1、机关运行经费(公用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三公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等支出。

3、公车制度改革: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湖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益阳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执行的改革制度。

 

附表目录:

1、部门预算收支总表
2、部门预算收入总表
3、部门预算支出总表
4、部门预算支出—基本支出—工资和福利支出明细表
5、部门预算支出—基本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明细表
6、部门预算支出—基本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明细表
7、部门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明细表
8、“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表
9、财政拨款收支表
10、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11、政府采购预算表
12、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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