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3-08-15

财政惠民补贴政策宣传手册

发布时间:2017-08-18 17:17 信息来源:南县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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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一)补贴标准:计税面积内种植一季农作物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年标准为105元/亩;计税面积内种植双季稻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年标准为175元/亩;计税面积外种植双季稻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年标准为70元/亩。

(二)补贴范围: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三)主管部门:县农业局惠农办(咨询投诉电话:5217220)。

(四)发放方式: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发放到农户。

(五)政策期限:长期。

二、种粮(流转)大户补贴

(一)补贴标准:按耕地流转面积补贴。种植水稻100亩以上(含100亩)或耕地流转300亩以上(含300亩),耕地流转合同三年以上(含三年),年补贴30元/亩。

(二)补贴范围:种植粮食作物面积100亩以上的种植户和流转耕地300亩以上(含300亩)流转户。

(三)主管部门:县农业局惠农办(咨询投诉电话:5217220)。

(四)发放方式: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发放到种植户。

(五)政策期限:长期。

三、稻虾产业扶持

(一)扶持标准:一次性补贴200元/亩。

(二)扶持范围:龙虾养殖面积1000亩(含)以上,符合基地标准化管理要求的公司和经营业主。

(三)主管部门:县稻虾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畜牧水产局(咨询投诉电话:5221741)

(四)发放方式:县财政局直接打卡发放到公司或经营业主。

(五)政策期限:暂定至2020年,2021年及以后按县委、县政府决策执行。

四、农机购置补贴

(一)补贴标准: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范围内实际统一的补贴标准。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

(二)补贴对象:县域范围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含农牧渔民、居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合作社和涉农企业等)。

(三)主管部门: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咨询投诉电话:5221635)。

(四)发放方式: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发放到农户或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拨付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合作社)。

(五)政策期限:暂定至2017年,2018年及以后按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补贴标准:50元/月。

(二)发放范围:全县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三)主管部门:南县残联(咨询投诉电话:5222263)。

(四)发放方式: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按季发放。

(五)政策期限:长期。

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补贴标准:50元/月。

(二)发放范围:全县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中的低保和散居五保户。

(三)主管部门:南县残联(咨询投诉电话:5222263)。

(四)发放方式: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按季发放。

(五)政策期限:长期。

七、残疾人机动车燃油补贴

(一)补贴标准:300元/年。

(二)补贴范围:全县驾驶机动车的残疾人。

(三)主管部门:南县残联(咨询投诉电话:5222263)。

(四)发放方式: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按年发放。

(五)政策期限:长期。

八、国家免费优生健康检查

(一)补贴标准:240元/对。

(二)服务范围:符合生育政策并准备怀孕的夫妇。

(三)主管部门:县卫计局(咨询投诉电话5246934)。

(四)发放方式:财政对实施机构进行补助。

(五)政策期限:长期。

九、老年乡村医生困难补助

(一)补助标准:在乡村医生岗位连续工作5-8年的补助 90元/月;连续工作8-12年的补助120元/月;连续工作12年以上的补助150元/月。

(二)补助范围:年满60周岁并自愿退出乡村医生岗位的老年乡村医生。

(三)主管部门:县卫计局(咨询投诉电话5246934)。

(四)发放方式: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所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农村社保卡)。

(五)政策期限:长期。

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一)扶助标准:960元/人.年。

(二)扶助范围: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

1、本人或配偶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三)主管部门:县卫计局(咨询投诉电话:5213132).

(四)发放方式:县卫计局打卡发放。

(五)政策期限:长期。

十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一)扶助标准:伤残标准3840元/人.年;死亡标准4680元/人.年。

(二)扶助范围: 特别扶助对象应是我省城镇或农村居民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三)主管部门:南县卫计局(咨询投诉电话:5213132)。

(四)发放方式: 县卫计局打卡发放。

(五)政策期限:长期。

十二、独生子女保健费

(一)补贴标准:从2013年起每年不少于144元,直至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

(二)发放范围: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居民;

2、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

3、现有一个子女且未年满十四周岁;

4、持有有效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主管部门:南县卫计局(咨询投诉电话:5213132)。

(四)发放方式:县卫计局打卡发放。

(五)政策期限:长期。

十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扶助

(一)扶助标准:一级4800元/人.年;二级3600元/人.年;三级2400元/人.年。

(二)扶助范围: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专家鉴定组鉴定为一级乙等和二级、三级各等次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三)主管部门:南县卫计局(咨询投诉电话:5213132)。

(四)发放方式:县卫计局打卡发放。

(五)政策期限:长期。

十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补助

(一)补助标准: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项目内住院医疗费,其起付线标准(具体为:乡镇卫生院200元,乡镇中心卫生院300元,二乙医院500元;县级二甲医院600元,县三级医院900元;省、市级医院不低于1500元,其中湘雅附一2300元,湘雅附二2200元,湘雅附三1700元,省人民医院1900元,省肿瘤医院1800元,其他医院1500元;非定点三甲医院2500元)以上的可报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如下比例报销: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二乙医院75%,二甲医院70%,益阳市中心医院60%,省级定点医院55%,非定点医院40%。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最高医疗保险费补偿为15万元。

(二)补助范围:所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

(三)主管部门:县人社局(咨询电话:5229902;投诉电话:5221631)。

(四)补助方式:报销医药费时直接享受。

(五)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五、城乡居民医保特殊人员补助

(一)补助标准:基本医疗起付线降低50%,合规部分报销比例提高10%(基本医疗起付线和合规部分报销比例见第十四项),大病报销起付线(2017年为1.6万元)降低50%。  

(二)补助范围:精准扶贫建档立卡人员。

(三)主管部门:县人社局(咨询电话:5229902;投诉电话:5221631)。

(四)补助方式:报销医药费时直接享受。

(五)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六、城乡居民医保慢性重大疾病住院补助

(一)补助标准:合规部分报销70%。

(二)补助范围: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并患有以下慢性重大疾病的对象: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限0-14岁)、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限0-14岁)、乳腺原位癌、宫颈癌、重型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药结核病、人工耳蜗抢救性治疗(限农村户口0-6岁)、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死、急性脑梗死、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I型糖尿病及晚期血吸虫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尿道下裂、苯丙酮尿症、唇腭裂、甲状腺功能亢进。

(三)主管部门:县人社局(咨询电话:5229902;投诉电话:5221631)。

(四)补助方式:报销医药费时直接享受。

(五)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七、城乡居民医保先心病补助

(一)补助标准:对0—14岁先天性心脏病患儿具备手术治疗指征的,在省级先心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病种定额管理,治疗费用按单病种定额包干,包干费用由医疗基金支付80%。其中房缺、室缺、动脉导管未闭、医疗费用由医保所全额负担。

(二)补助范围: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并患有如下先心病的0-14岁患儿:房缺、室缺、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狭窄、法洛四联症、完全大动脉转位、完全性大动脉狭窄。

(三)主管部门:县人社局(咨询电话:5229902;投诉电话:5221631)。

(四)补助方式:报销医药费时直接享受。

(五)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八、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补贴标准

1、基础养老金:80元/月。

2、缴费档次及补贴:个人参保可自主选择按100元/年、200元/年、300元/年、400元/年、500元/年、600元/年、700元/年、800元/年、900元/年、1000元/年、1500元/年、2000元/年、2500元/年、3000元/年十四个档次中的任意档次进行缴费。其中按100元/年、200元/年档次缴费的,财政补贴30元;按300元/年、400元/年档次缴费的,财政补贴40元;按500元/年-3000元/年档次缴费的,财政补贴60元。

3、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财政补助总额、个人缴费总额、个人账户利息之和除以系数139计算,从满60周岁的次月起发放。

4、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养老金总额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和。

(二)补助范围:60周岁以上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

(三)主管部门:县人社局(咨询投诉电话:5225505)

(四)发放方式:通过国家社会保障卡进行发放。

(五)政策期限:长期。

十九、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补贴标准:按《湖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2017-2018)》(湘人社发〔2016〕87号)明确的补贴标准予以补贴。

(二)补贴范围: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参加培训人员。

(三)主管部门:县人社局(咨询电话:5219051)。

(四)发放方式:凭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材料申请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个人银行账户。

(五)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十、促进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一)贴息标准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为5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为同期人民银行发布基准利率上浮2个百分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一年给予全额贴息,第二年贴息2/3,第三年贴息1/3。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3、本标准自2016年11月8日起执行。

(二)贷款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军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中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具有创业愿望的人员。

 (三)贷款条件

1、申请贷款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需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②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③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④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40%;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5年内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助学、扶贫、首套住房贷款除外);⑥应通过创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

2、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②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③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④具备还贷能力;⑤与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费。

(四)主管部门:县人社局(咨询投诉电话:5212261)。

(五)发放方式:个人申请、银行放贷、财政向银行支付贴息资金。

(六)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十一、“三属”定期抚恤补助

(一)补助标准:烈属:21030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8050元/年;病故军人遗属:16980元/年。本标准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补助范围: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主管部门:县民政局(咨询投诉电话:5215176)。

(四)发放方式:县民政局打卡发放。

(五)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十二、残疾军人抚恤补助

(一)补助标准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金额(元/年)

一级

因战

66230

因公

64140

因病

62040

二级

因战

59940

因公

56780

因病

54660

三级

因战

52590

因公

49420

因病

46290

四级

因战

43100

因公

38910

因病

35750

五级

因战

33670

因公

29440

因病

27340

六级

因战

26310

因公

24890

因病

21030

七级

因战

19990

因公

17890

八级

因战

12620

因公

11550

九级

因战

10480

因公

8420

十级

因战

7360

因公

6300

(二)补助范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三)主管部门:县民政局(咨询投诉电话:5215176)。

(四)发放方式:县民政局打卡发放。

(五)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十三、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一)补助标准:抗日战争时期入伍:1170元/月;解放战争入伍:1100元/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1070元/月。参加了抗美援朝战争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发20元/月。本标准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补助范围: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在乡老复员军人。

(三)主管部门:县民政局(咨询投诉电话:5215176)。

(四)发放方式: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发放。

(五)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十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一)补助标准:450元/月。本标准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补助范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三)主管部门:县民政局(咨询投诉电话:5215176)。

(四)发放方式: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发放。

(五)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十五、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一)补助标准:500元/月。本标准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补助范围: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三)主管部门:县民政局(咨询投诉电话:5215176)。

(四)发放方式:县民政局打卡发放。

(五)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十六、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一)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25元。本标准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补助范围: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三)主管部门:县民政局(咨询投诉电话:5215176)。

(四)发放方式: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发放。

(五)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十七、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一)补助标准:340元/月。本标准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补助范围: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三)主管部门:县民政局(咨询投诉电话:5215176)。

(四)发放方式: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发放。

(五)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十八、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一)补贴标准:每户每年0.5万元。只发放义务兵役期2年,分2年发放。

(二)发放范围:2015年和2016年9月入伍(如补贴标准未调整,在上述规定时间后入伍的参照执行)的农村义务兵家庭。高校在校生批准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发放。

(三)主管部门:县民政局(咨询投诉电话:5215175)。

(四)发放方式: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发放。

(五)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十九、农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一)补助标准:每服役一年2000元。

(二)补助范围:2016年9月和12月退出现役的农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如补贴标准未调整,在上述规定时间后退役的参照执行)。

(三)主管部门:县民政局(咨询投诉电话:5215175)。

(四)发放方式: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发放。

(五)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十、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

(一)补贴标准:400元/月。

(二)发放范围:户籍在本县且年满100周岁的老年人。

(三)主管部门:县民政局(咨询投诉电话:5215190)。

(四)发放方式:县民政局直接送达享受补贴的老人。

(五)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十一、农村孤儿基本生活费

(一)补贴标准:600元/月。

(二)发放范围:具有我县户籍,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主管部门:县民政局(咨询投诉电话:5215190)。

(四)发放方式:县民政局打卡发放。

(五)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十二、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免费项目

(一)免费项目及标准

1、县内使用普通接尸车辆接运遗体;

2、殡仪馆内遗体冷藏存放(3天以内);

3、使用普通火化炉火化遗体;

4、一只200元以内的普通骨灰盒(丧主选定的骨灰盒价格高出200元的部分由丧主负担);

5、一个普通卫生纸棺;

6、城乡低保户、五保户、精准扶贫对象减免普通吊唁厅租金(680元/人)。

(二)补助范围

1、具有本县户籍且未享受国家或单位丧葬费补助,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死亡后火化的城乡居民。

2、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

(三)管理部门:县民政局(咨询投诉电话:5215160)。

(四)补助方式: 县殡仪馆直接在丧葬费用中减免。

(五)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十三、节地生态安葬补助

(一)补助项目及标准:

1、对骨灰选择江葬、撒散的补助1000元/人;

2、选择花葬、树葬、壁葬、草坪葬的补助500元/人(安葬在民政部门批准的公墓内,选择深埋不留坟头)。

(二)补助范围:具有本县户籍且未享受国家或单位丧葬费补助,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死亡后火化的城乡居民。

(三)管理部门:县民政局(咨询投诉电话:5215160)。

(四)发放方式: 县民政局打卡发放。

(五)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十四、农村特困供养(五保)

(一)供养标准:3934元/年。

(二)供养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确定赡养、抚养、扶养(狭义指夫妻之间或兄弟姐妹等平辈亲属之间的相互供养和扶助)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主管部门:县民政局(咨询投诉电话:5215160)。

(四)发放方式: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发放。

(五)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十五、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一)保障标准:253元/月。

(二)发放标准:原则上按照农村困难家庭月人均纯收入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

(三)发放范围:持有本县常住农业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纳入低保。

(四)主管部门:县民政局(咨询投诉电话:5215160)。

(五)发放方式: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发放。

(六)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十六、农村兜底保障

(一)保障标准:275元/月

(二)保障范围:现有农村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中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对象。

(三)主管部门:县民政局和县扶贫办(咨询投诉电话:5215160)。

(四)发放方式: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发放。

(五)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十七、农村医疗救助

(一)救助标准

1、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全额资助。
  2、门诊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和一般救助对象在年度内未住院的,每年打卡发放100元的门诊费。
  3、住院医疗救助
    ①重点救助对象在县内住院治疗属于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全额补助,在县外住院治疗的按照一般救助对象执行。
    ②一般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属于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机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报销后,救助补齐报销达到90%。

(二)救助范围

1、重点救助对象: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

2、一般救助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百岁老人、重点优抚对象。

3、低收入救助对象:经县扶贫办核定的贫困对象中不属于重点救助对象和一般救助对象的其他贫困对象(即县扶贫办核定的建档立卡扶贫对象)。

(三)主管部门:县民政局(咨询投诉电话:5215160)。

(四)发放方式:医院一站式结算或县民政局打卡发放。

(五)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十八、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

(一)补助标准:500元/学期。

(二)补助范围:在公办幼儿园和经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正式办理了入园手续且在园学习一学期及以上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园幼儿。

(三)主管部门:县教育局(咨询投诉电话:5216787)。

(四)发放方式:县教育局打卡发放。

(五)政策期限:长期。

三十九、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课本费

(一)免学杂费范围: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

(二)主管部门:县教育局(咨询投诉电话:5216787)。

(三)免学杂费方式:开学报名即免。

(四)政策期限:长期。

四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一)补助标准:小学500元/学期,初中625元/学期。

(二)补助范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三)主管部门:县教育局(咨询投诉电话:5216787)。

(四)发放方式:县教育局打卡发放。

(五)政策期限:长期。

四十一、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

(一)资助标准:省重点高中1000元/学期,其他高中800元/学期。

(二)资助范围: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对象供养学生。

(三)主管部门:县教育局(咨询投诉电话:5216787)。

(四)发放方式:开学报名即免。

(五)政策期限:长期。

四十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标准:分三档发放,分别为500元/学期、1000元/学期、2000元/学期。

(二)资助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高中学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主管部门:县教育局(咨询投诉电话:5216787)。

(四)发放方式:县教育局打卡发放。

(五)政策期限:长期。

四十三、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免学费

(一)免学费对象:就读全日制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具有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的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以及各类特殊教育学校中的全日制残疾中职学生。经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二)主管部门:县教育局(咨询投诉电话:5216787)。

(三)发放方式:开学报名即免。

(四)政策期限:长期。

四十四、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

(一)资助标准:1000元/学期。

(二)资助范围:在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就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主管部门:县教育局(咨询投诉电话:5216787)。

(四)发放方式:县教育局打卡发放。

(五)政策期限:长期。

四十五、中等职业学校免杂费项目

(一)免杂费项目:收费批文指定项目和标准(每年调整公布)。

(二)适应对象:所有在县内中职学校就读的学生。

(三)主管部门:县教育局(咨询投诉电话:5216787)。

(四)发放方式:开学报名即免。

(五)政策期限:长期。

四十六、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一)贷款标准:本专科学生8000元/学年,研究生12000元/学年。在校就读期间的贷款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由贷款学生付息。

(二)贷款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且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三)主管部门:县教育局(咨询投诉电话:5216787)。

(四)发放方式:开发银行直接拨付到校。

(五)政策期限:长期。

四十七、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

(一)补助标准: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下的补助60元/月、5—8年的补助90元/月、8—12年的补助120元/月、12年以上的补助150元/月。

(二)发放范围:全县年满60周岁的原民办和代课教师。
(三)主管部门:县教育局(咨询投诉电话:5221318)。
(四)发放方式: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所打卡发放。
(五)政策期限:长期。

四十八、乡镇(公社)老电影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

(一)补助标准:放映年限满 5-8年(含5年)补助90 元/月、放映年限满8-12年(含8年)补助120 元/月、放映年限满 12年以上(含12年)补助150 元/月。

(二)补助范围:年满60周岁的乡镇老放映员。

(三)主管部门:县文广新局(咨询投诉电话:5222353)。

(四)发放方式:县文广新局打卡发放。

(五)政策期限:长期。

四十九、城市客运成品油价格补贴

(一)补贴标准: 现行城市公交、出租车油价补贴中的涨价补助,以2014年为基数,逐年调整。2015—2019年,现行城市公交、出租车油价补贴中的涨价补助由各省以2014年实际执行数为基数逐年递减,其中2015年减少15%、2016年减少30%、2017年减少40%、2018年减少50%、2019年减少60%,2020年以后另行确定。

(二)发放范围: 南县范围内从事城市公交、出租车客运的所有车辆。

(三)主管部门:县城市客运管理处(咨询投诉电话:  5221955)。

(四)发放方式: 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发放。

(五)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十、农村客运车辆燃油补贴

(一)补贴标准:现行农村客运油价补贴中的涨价补助,以2014年为基数,逐年调整。2015—2019年,现行农村客运油价补贴中的涨价补助由各省以2014年实际执行数为基数逐年递减,其中2015年减少15%、2016年减少30%、2017年减少40%、2018年减少50%、2019年减少60%,2020年以后另行确定。

(二)发放范围: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其中,“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的乡镇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具体补助对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认定。

(三)主管部门:南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咨询投诉电话:5224513)。

(四)发放方式: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发放。

(五)政策期限:暂定补贴至2019年。

五十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一)补助标准

由于今年省住建厅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未下达,根据上级相关会议精神,2017年的补助标准暂定如下:

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新建房屋原则上每户补助20000-30000元。

2、特殊困难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新建房屋根据实际情况每户可补助30000-40000元。

3、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修缮加固房屋原则上每户补助8000—15000元。

(二)补助范围:由于上级每年的政策不同,其补助范围也将随之变化。重点帮扶对象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和无自筹资金能力的危房特困农户,包括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确定重点帮扶对象与国家农村精准扶贫名单相衔接,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两参”人员、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特困农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和伤残军人家庭,重点帮扶户数不得少于当地农村危房改造总户数的25%。2017年,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伤残军人家庭占农村危房改造帮扶对象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

(三)主管部门: 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投诉电话:5248019)。

(四)发放方式:自主完成改造的,补助资金待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一次性通过“一卡通”发放给农户;由镇村统建、代建的,补助资金待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一次性统一拨付乡镇人民政府规定账户。

(五)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十二、租赁住房补贴

(一)补贴标准:10㎡×4元/月/人。即一人户补贴600元/年(1人户增加10元/月)、二人户补贴960元/年、三人户补贴1440元/年、4人以上(含4人)补贴1920元/年。

(二)发放范围:城镇居民低收入(低保)住房困难家庭。

(三)主管部门:县房地产管理局(咨询投诉电话:5237108)。

(四)发放方式: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打卡发放。

(五)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十三、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个人)

(一)扶持标准:50元/月。

(二)发放范围: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三)主管部门:县移民办(咨询投诉电话:5213219)。

(四)发放方式: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发放。

(五)政策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且纳入扶持范围的农村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且纳入扶持范围的农村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五十四、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一)奖补范围:主要是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并且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村级公益事业项目。
    1、村内道路,包括行政村到村民小组或居民点之间的道路;
    2、村内小型水利设施,包括支渠以下的斗渠、毛渠、桥涵、小型提灌或排灌设施;
    3、村内公共环卫设施;
    4、村内公共绿化等。
    对程序不到位、扩大议事范围、提高筹资标准以及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等项目,财政不得给予奖补。
    (二)奖补标准:原则上按农民“一事一议”筹资总额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财政奖补。
    (三)奖补程序:“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行自下而上申报审批,先建后补。确有必要的,经审核确认村民已筹资并开工后,可预拨部分资金。具体奖补程序为村申请、乡镇初审、县审核拨付。
    (四)主管部门: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咨询投诉电话:5212061)、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咨询投诉电话:5248002)。
    (五)政策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十五、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补贴

(一)补贴标准:按照企业和事业人员(同类教师)退休工资待遇对比补差,一年一定。

(二)发放范围: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教学岗位上退休的教师;原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后经组织安排在原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岗位上工作且仍未脱离教育教学任务的退休教师;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停办撤销前在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国有企业改制、破产、重组前在职教幼教机构教育教学岗位上退休的教师;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教育教学岗位上内退且未转岗、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其中,1996年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以后在教育教学岗位上退休的教师,原则上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2017年已核定29人)

(三)主管部门:县科工局(咨询投诉电话:3290903)。

(四)发放方式:由县企业社会保险所打卡发放。

(四)政策期限:长期,直至补贴对象死亡。

五十六、农业保险

(一)基本原则: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二)主管部门: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咨询投诉电话:种植业保险5222811,养殖业保险5221741)。

(三)主要内容

1、种植业保险

①水稻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13.5元/亩(水稻保险每亩收取保费18元,财政补贴75%)。

——补贴范围:种植水稻,并自愿投保水稻保险的农户。

——理赔方式:承保公司直接将理赔款支付到受灾种植户。

——政策期限:根据国家政策确定。

②棉花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18元/亩(棉花保险每亩收取保费24元,财政补贴75%)。

——补贴范围:种植棉花,并自愿投保棉花保险的农户。

——理赔方式:承保公司直接将理赔款支付到受灾种植户。

——政策期限:根据国家政策确定。

③油菜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6.75元/亩(油菜保险每亩收取保费9元,财政补贴75%)。

——发放范围:种植了油菜,并自愿投保油菜保险的农户。

——理赔方式:承保公司直接将理赔款支付到受灾种植户。

——政策期限:根据国家政策确定。

2、养殖业保险

①能繁母猪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48元/头(能繁母猪保险每头收取保费60元,财政补贴80%)。

——补贴范围:自愿参加能繁母猪保险的养殖户。

——理赔方式:承保公司直接将理赔款支付到受灾养殖户。

——政策期限:根据国家政策确定。

②育肥猪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24元/头(育肥猪保险每头收取保费30元,财政补贴80%)。

——补贴范围:常年存栏300头以上且自愿参加育肥猪保险的养殖户。

——理赔方式:承保公司直接将理赔款支付到受灾养殖户。

——政策期限:根据国家政策确定。

③甲鱼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72元/亩(甲鱼保险每亩收取保费180元,财政补贴40%)。

——补贴范围:养殖面积100亩以上且自愿参加特色农业保险的甲鱼养殖户。

——理赔方式:承保公司直接将理赔款支付到受灾养殖户。

——政策期限:根据国家政策确定。

④肉鸭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0.4元/羽(肉鸭保险每羽收取保费1元,财政补贴40%)。

——补贴范围:年出笼5000羽以上且自愿参加特色农业保险的肉鸭养殖户。

——理赔方式:承保公司直接将理赔款支付到受灾养殖户。

——政策期限:根据国家政策确定。

⑤肉鸡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0.24元/羽(肉鸡保险每羽收取保费0.6元,财政补贴40%)。

——补贴范围:年出笼10000羽以上且自愿参加特色农业保险的肉鸡养殖户。

——理赔方式:承保公司直接将理赔款支付到受灾养殖户。

——政策期限:根据国家政策确定。

⑥小龙虾保险

——补贴标准:25元/亩(小龙虾保险每亩收取保费50元,财政补贴50%)。

——补贴范围:全县小龙虾养殖户。

——理赔方式:承保公司直接将理赔款支付到受灾养殖户。

——政策期限:根据国家政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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