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7-29 09:37
信息来源:益阳南洞庭湖自然保护区南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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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2025年4月2日 单位:益阳南洞庭湖自然保护区南县管理局
序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违规垂钓、非法捕捞的行政检查 |
益阳南洞庭湖自然保护区南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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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南洞庭湖自然保护区南县管理局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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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修订)第三条第二款 内陆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内陆水域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的渔业,可以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七条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
涉渔人员 |
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式的行政执法检查 |
现场执法检查 |
常态化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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