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 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

发布时间:2023-10-25 09:27 信息来源:南县民政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厅字〔2022〕28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若干措施》(湘办〔2023〕8号)和《益阳市民政局、中共益阳市委组织部、益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益阳市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益民发〔2023〕29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基层减负常态化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局联合下发了《南县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实施办法》(南民发〔2023〕18号),现将南县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公示如附件

    附件:南县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 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 指导目录.doc

  联系电话0737-5215162
  

南县民政局
  2023年10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