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形象监督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南退役军人发〔2021〕20号
各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机关各股室、局属各二级单位:
现将《形象监督员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7月8日
形象监督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形象监督员的作用,切实规范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提升全县退役军人系统干部队伍形象,促进全县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形象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根据自愿的原则,统一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聘请,并颁发聘书和监督证。聘请对象为:省市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机关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纪检监察、村(社区)基层等各方面退役军人代表。
第三条 监督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工作和退役军人队伍建设,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的能力,能够客观、公正、主动、积极地开展监督工作。
(三)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退役军人意见和建议。
(四)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行为。
(五)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和精神病等重大疾病。
第四条 监督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有关政策文件及工作要求,对全县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进行全面、深入、有效的监督,并如实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监督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有权了解户口所在乡镇除涉密以外的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情况。
(二)调查权:有权会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调查了解户口所在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服务保障工作推进情况,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有权深入到户口所在乡镇退役军人中开展明察暗访活动;有权对户口所在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服务保障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三)监督权:有权监督户口所在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的服务工作情况,特别是办事效率和工作纪律、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有权直接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反映情况。
(四)评议权:有权就调查了解和退役军人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反映;有权参与户口所在乡镇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情况的评价与民主测评工作。
第六条 监督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坚持依法依程序履行监督职责。
(二)积极协调县、乡(镇)、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机构与退役军人的联系沟通。
(三)树立正确的思想政治观,不组织、不参与退役军人群体性上访、越级访、重复访等。
(四)关心关注退役军人队伍建设,及时反映县、乡(镇)、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和有损退役军人队伍形象的问题。
第七条 监督员工作制度:
(一)工作联系制度。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密切与监督员的联系,认真听取他们对本乡镇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乡镇分管领导坚持每季度至少联系一次,站长要经常和主动征求监督员的意见。
(二)快速反应制度。对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合理性的建议意见积极响应,扎实办理;对投诉事项快查快结,优先办理;对求助事项排忧解难,协调办理。
(三)有问必复制度。对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反映的问题和传递的群众意见,各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机关各股室和局属各二级单位要像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答复一样,认真对待。要落实责任单位,明确专人负责,实行限期办结,必要时可提请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集体研究解决意见。办理和落实情况要及时向监督员反馈,做到事事有处理,件件有回音。
(四)例会通报制度。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原则上每年组织召开两次监督员会议,重大会议或重大活动邀请1—2名监督员参加、指导;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每月征求一次监督员的意见,每年“八一”建军节期间召开一次情况通报会。
第八条 监督员实行自愿和志愿相结合的原则,不发放相关待遇和补助。
第九条 县、乡(镇)、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保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员的工作监督,认真解答和回复他们所提出的问题,虚心接受批评、意见,主动整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各种不正当理由对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置之不理或久拖不决,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全县退役军人年度绩效考核范畴。
第十条 监督员的聘期为一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可以续聘;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监督员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可另聘他人;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离开监督员岗位的,应及时将原监督员证交回。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