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处理车辆报废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27 10:41
信息来源:南县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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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的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机动车,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我大队将对2021年1月1日之前依法扣留的车辆予以清理,请下列车辆车主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到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车辆领取的相关手续,逾期仍未能领取的车辆依法予以强制报废处理。
附件:停车场清理表.xls
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