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政策100问——市场监管篇

市场监管篇

发布时间:2020-12-16 11:14 信息来源:南县发布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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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是否可以经营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7月15日发布的《关于开展“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的公告》明确,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来自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渔获物,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水产品。根据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不可以经营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 

95.是否可以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这需要看是否依法办理了相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明确,禁止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

96.国家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有哪些监督检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97.对性质严重、涉案货值金额大的非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案件是否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湖南省渔业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湘农联〔2018〕14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98.餐饮服务行业是否应对经营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负主体责任、法律责任?

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企业应对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禁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的公告》明确,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来自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渔获物,严禁餐饮单位经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相关菜品等。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八)项规定: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该受到行政处罚。 

99.是否有打击网络交易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的公告》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的通告》等,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明确了处罚规定。 

100.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是否应当依法依规撤掉、拆除餐饮行业、经营户的“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洞庭野生鱼”等字样的宣传标语、广告?

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的公告》等相关规定,可以依法撤掉、拆除餐饮行业、经营户的“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洞庭野生鱼”等字样的宣传标语、广告。 

附原文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RGPwlSgn-K1DmE-N0sxK1g

 

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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