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政策100问——执法管理篇

执法管理篇

发布时间:2020-12-16 11:12 信息来源:南县发布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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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长江流域属于国家一、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包括哪些?

长江流域属于国家一、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有:白鳍豚、中华鲟、达氏鲟、白鲟、胭脂鱼、松江鲈鱼、江豚、大鲵、细痣疣螈、川陕哲罗鲑等。

对于国家一、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保护。 

69.长江流域除国家一、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外的渔业资源保护对象主要包括哪些?

(一)鱼类:鲥鱼、鳗鱼、鲤鱼、青鱼、草鱼、鳙鱼、鲫鱼、团头魴、三角魴、鳊鱼、鮠鱼、鲻鱼、梭鱼、凤鲚、刀鲚、河魨、黄颡鱼、黄鳝、银鱼、铜鱼、鳡鱼、鳤鱼、鯮鱼、中华倒刺鲃鱼、裂腹鱼、白甲鱼、鳜鱼、岩原鲤、南方大口鲶、长薄鳅、鲌鱼等。

(二)虾蟹类:中华绒螯蟹、秀丽白虾(白虾)、日本沼虾(青虾)。

(三)贝类:三角帆蚌、褶纹冠蚌、丽蚌。

(四)其他:乌龟、鳖。对于长江流域除国家一、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外的渔业资源保护对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保护。 

70.渔政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一)宣传渔业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实施。(二) 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依法查处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行为,保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三)保护、增殖渔业资源以及珍贵水生野生动物资源。

(四)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依法对渔业水域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71.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是否可以从事捕捞活动?

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72.休闲垂钓应如何规范进行?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 号)和《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明确,严格禁止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原则上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不得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73.休闲垂钓渔获物可以买卖交易么?

不可以。《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号)明确,禁止垂钓渔获物上市交易。  

74.如何建立护渔员队伍?

各地要结合执法监管实际需求和退捕渔民安置需要,通过劳务派遣、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吸收条件适宜的退捕渔民建立规模适宜的护渔员队伍,给予工作报酬。 

75.护渔员队伍有哪些职责?

护渔员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渔业主管部门开展执法巡查、保护巡护 、法规宣传等工作,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各种非法捕捞及其他破坏水生生物和渔业水域生态的违法行为。 

76.禁用的渔具有哪些?

禁用的渔具(限江河天然水域)包括拦河缯(网)、密眼网(布网、网络子、地笼网)、抬网、滚钩、底拖网、迷魂阵、拦江网、布围子(沙套网)、虾阵、二密网、麻布网、布毫、密毫、麻毫、放涵筒、塞春湖(港)、使用机动船拖带铁爪耙捕捞等有害渔具。长江干流禁止使用单船拖网、双船拖网、多船拖网、多桩有翼单囊张网(俗名桩张网)、双锚框架张网、拦河撑架敷网、岸敷收箕状敷网(俗名罾网、板胃)、岸敷撑架敷网(俗名拾网)、拦裁插网陷阱(俗名矮围、泥围、围子)、拦截箔筌陷阱、导陷插网陷阱(俗名迷魂阵、密阵、稀阵、软簖)、导陷箔筌陷阱(俗名迷魂阵、密阵、稀阵、软簖)、拖曳齿耙耙刺(俗名机动船拖齿耙)、定置延绳滚钩耙刺(俗名滚钩)等十四种渔具。 

77.禁止的捕鱼方法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南省渔业条例》等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禁止使用机动船拖带铁爪耙捕捞河蚌和其它水生动物:禁止拦河、拦湖截捕或在鱼类洄游通道以及闸门上套网捕鱼;禁止使用鸬鹚捕鱼。 

78.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应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79. 对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0.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应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1.对渔业违法的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一)罚款;

(二)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

(三)暂扣、吊销捕捞许可证等渔业证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82.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 

83.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8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中的罪量要素“情节严重”是指哪些情形? 

情节严重是指:为首或者聚众捕捞水产品的;大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多次(三次以上)捕捞水产品的;采用毁灭性捕捞方法,造成水资源重大损失的;非法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名贵或者稀有的水产品的;非法捕捞、暴力抗拒渔政管理的等。

85.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案标准如何界定?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86.在打击非法捕捞专项行动中,公安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哪些?

(1)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行为;(2)打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3)开展联合执法。

87.什么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88.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量刑情节?

《刑法》第341条等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89.妨碍公务罪的概念与量刑标准?

妨碍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90.妨碍公务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在禁捕退捕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以涉嫌妨碍公务罪立案:

(1)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

(3)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91.对非禁捕水域、禁渔期电打鱼的,捕捞数量较少的,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哪一条进行处罚?

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可以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92.如何申请办理特许捕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93.如何申请办理水生野生动物管理特许捕捉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捕捉证:(一)为进行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捕捉的;

(二)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种源的;

(三)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四)为宣传、普及水生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五)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的。

附原文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VmwZF9K0gxfhiKOD3E3U-g

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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