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相争砌挡墙 伤人害己遭刑罚

发布时间:2010-10-27 00:00 信息来源:南县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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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4日,南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自诉人余某经济损失5943.54元。 
  2010年4月19日上午,被告人李某与自诉人余某曾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周某气不过,便将自己责任山上一条小路用石头砌上挡墙,不让余某一家通行,余某的丈夫知道后,随手从家里操起一把杵子找被告人李某说理,余某随着去帮忙,准备捡石头打被告人李某,李某看到自己会吃亏,夺过余某丈夫手中的杵子将自诉人余某的左胳膊打伤。同月28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余某左骨下段闭合性骨折之伤情已构成轻伤,用去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等费用共计7179.43元。 
  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给自诉人余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自诉人在本案中亦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且被告人周某作案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该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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