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借款”非儿戏,一签字成“千古恨”
2019年3月:
周某:“兄弟,老哥最近准备投资一个项目,缺少点启动资金,你帮我去银行贷笔款,借的钱我来还,和你没关系”。
徐某:“没问题,兄弟的忙肯定帮”。
2020年5月:
宋法官:“徐某你好,我是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宋法官,我们受理了南县农商银行起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你来法院领取相关应诉材料。”
徐某;“什么?这笔贷款不是我申请的,我只是帮周某签个字而已,我没有用钱。”
2020年5月11日,南县人民法院受理湖南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县农商银行)诉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县农商银行起诉要求徐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徐某辩称:钱不是自己借的,自己只是去帮朋友周某签个字,贷款下来后立即将钱转给了周某,自己没用过这笔贷款,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6日,徐某与南县农商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徐某向南县农商银行借款10万元,月利率为10‰,借期1年。当日南县农商银行向徐某账户发放10万元贷款,徐某在借款借据的借款人栏签名确认。借款到期后,徐某未偿还本金及利息。法院认为:徐某与南县农商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诚实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徐某借款后未还本付息,其行为构成违约,徐某应承担归还借款本金、支付约定利息责任。徐某提出自己并非真正借款人的答辩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法院支持了南县农商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由徐某归还借款本息。
实践中,部分人碍于情面,或贪图蝇头小利,或法律意识淡薄,做一些所谓“帮忙贷款”事情时,可能给自己或家庭带来不可逆转的不利影响。
普法:
合同的相对性,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力,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责任的相对性。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生效要件:
1. 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2. 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3. 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4. 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5. 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以上述案件为例,所谓的帮忙贷款其实就是徐某在向银行申请贷款,“帮忙”只是徐某一厢情愿的认识错误,并无法律依据。徐某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向其账户发放贷款,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生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周某不是借款合同当事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至于徐某与周某之间的约定并不是本案借款合同纠纷的审理对象。如徐某想维护自己的权利,只能另寻求救济途径。
法官温馨提示:俗语说,“亲兄弟,明算账”,在任何涉及到财产性利益需要签字时,大家一定要慎之又慎,小心一签字成“千古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