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县经济开发区社会投资类产业项目 “拿地即开工”改革优化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13 10:46 信息来源:县科工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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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县经济开发区社会投资类产业项目

“拿地即开工”改革优化方案(试行)》的通知

  南政办发〔20222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南县经济开发区社会投资类产业项目“拿地即开工”改革优化方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026


南县经济开发区社会投资类产业

项目“拿地即开工”改革优化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全面提升我县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县经开区)社会投资类产业项目审批效率,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助推“五好”园区建设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18号)、《益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园区社会投资工业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益工改办发〔202114号)文件精神,围绕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及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决策和安排,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便民利企为出发点,加快县经开区社会投资类产业项目落地,以“拿地即开工”为目标,通过创新审批机制、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扩大改革试点范围、强化帮办代办服务等方式全面提升服务效能,完善全流程、全覆盖的社会投资类产业项目工程审批制度改革,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审批和管理体系,使社会投资类产业项目报批报建更快捷、更便利、更高效。

二、适用范围

县经开区规划区域内,以新出让土地方式提供工业用地(含新型产业用地)、仓储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等建设用地,符合产业定位及规划的社会投资类产业项目。但下列产业项目除外:

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或者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项目;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可能对工程质量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的项目。

县经开区规划区域外,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适用“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的社会投资类产业项目,参照本方案施行。

三、“拿地即开工”定义

“拿地即开工”是指在土地出让完成前,有意向获得土地的项目业主(以下简称项目业主)、相关部门先行开展项目的各项准备工作,项目业主在取得土地不动产权证后,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现项目业主拿地即可开工建设的审批模式。

项目业主先行开展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仅限于现场勘查、施工图设计、相关参建主体确定、现场临时用水用电等设施接入、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预先审查等。

相关部门先行开展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依照职责和项目业主申请,通过强化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和业务协同,按各项准入条件开展有关行政审批、技术审查、强制性评估和市政公用服务事项等的预先审查、办理工作,确保项目用地手续完备后,即可核发相关证书、批复文件等。

四、实施原则

(一)依法审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在合法合规的框架中,先行先试,大胆改革,扎实推进。

(二)承诺守信。确定采用“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的项目业主需签署告知承诺书。因项目业主未按告知承诺进行建设或者项目出现重大调整,导致审批过程中不能办理相关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风险,由项目业主自行承担。

(三)集成服务。以拿地时间为基准整合归并审批事项,优化再造审批流程。在拿地“前、后”两个阶段,强化项目前期策划生成理念,灵活集成告知承诺、容缺审批等改革新举措,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实现项目“拿地即开工”。

(四)常态运转。对符合适用范围的投资项目,原则上都要采用依申请“拿地即开工”报建审批模式。县经开区要积极推动,加强宣传引导,争取项目业主认同,加快实现社会投资类产业项目“拿地即开工”报建审批的常态化。

五、改革内容

(一)提升园区服务能力

1.实行项目清单管理

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鼓励类产业目录、县经开区总体产业规划和本方案的规定,制定适用“拿地即开工”的产业项目正面清单,并根据相关规定动态调整。(牵头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责任部门:县经开区、县自然资源局等有关单位)

2.加强园区用地保障

县经开区要充分利用有关“周转用地”政策,实行腾地招商,创新拓宽土地储备资金来源渠道,确保每年在库“周转用地”不低于300亩,促进“以储保供”,解决县经开区产业项目从签约到落地耗时较长的问题,实现项目签约即可拿地,推动县经开区招商引资从“项目等地”向“地等项目”转变,保障产业项目及时落地开工建设,提高用地保障效率。(牵头部门:县经开区,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局等有关单位)

3.优化产业项目招商

1)全面开展区域评估。县经开区在新储备土地时要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文物影响评估、取水许可、洪水影响评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事项等进行区域评估,相关区域评估费用列入土地储备成本。

2)强化项目策划生成。在签定招商合同前,由县经开区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对拟建项目及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各类规划、土地用途、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会商。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一次性提出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方案要求,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要求(对实行区域评估的事项,应告知项目业主相关建设要求;对未实行区域评估的事项,应告知项目业主相关评估评价的具体要求,在招商合同签订后项目业主即可组织开展评估评价)。

3)规范出让用地条件。拟出让用地需达到“净地”条件。

(牵头部门:县经开区,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等有关单位)

(二)实行带方案出让土地

1.确定规划条件。招商合同签订后,县自然资源局要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拟出让用地规划条件。

2.编制规划设计方案。项目业主依据拟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县经开区亦可依据项目业主委托组织编制),县土地储备机构要进行指导。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应充分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综合考虑项目特点和用地实际情况,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用地规划条件的要求进行,设计深度应达到核发相关正式证书的要求。

3.审查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项目业主或县经开区(项目业主委托编制的)提请县自然资源局进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县自然资源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依程序组织完成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县经开区组织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的,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和审查的相关费用列入土地储备成本。

4.编制用地出让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县自然资源局要在5个工作日内编制用地出让方案,一并纳入已通过技术审查的规划设计方案,依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议。

5.组织用地公开出让。用地出让方案审议通过后,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发布用地出让公告,规划设计方案应在土地出让方案中一并发布。土地成交后,确需调整所带设计方案的,可在不涉及规划条件变更的前提下按程序办理,不再调整出让合同。

(牵头部门:县经开区,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单位)

(三)精简优化审批事项

按照“五个一批”的原则,对审批事项实行精简优化,县工改办要发布精简优化事项清单,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清单要求,实行“应简尽简、应审尽审”。

1.免于审查一批事项

对下列事项免于审查,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安全可控要求拿出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质量安全监督,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竣工验收合格:

1)免于编制和审查大中型及重要的民用建筑工程以外的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只需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快拿出大中型及重要的民用建筑工程清单。

2)免于审查规划设计方案的引导性指标,即出让地块控规中要求的建筑形式、建筑色彩、风貌协调等引导性指标,不得作为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约束性要求;如重要地块确需将引导性指标作为约束性要求进行控制的,应将其纳入地块出让规划条件予以公示。

(牵头部门:县自然资源局,责任部门:有关单位)

3)免于审查简易低风险工业厂房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对其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简易低风险工业厂房项目系指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建筑高度不大于24m、建筑跨度不大于30m、结构简单、功能单一的社会投资新建普通仓库和工业厂房工程项目(涉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等安全保护项目,高能耗项目,生态环境影响大的项目等有特定要求的除外)。对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不再作为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但项目在开工前需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牵头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有关单位)

4)免于审查临时基建用电设计与中间检查手续,优化用电报装。(牵头部门:国网南县供电公司,责任部门:有关单位)

5)免于审查红线范围外涉及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移植城市树木花草等行政审批事项,由项目业主编制有关具体实施、保护和恢复方案,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备案,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加强指导、监督实施。(牵头部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任部门:有关单位)

2.取消一批前置条件

下列费用不再作为相关审批的前置条件,相关部门要积极作为,加强日常监管,确保相关费用缴纳到位:

1)水土保持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不再作为县自然资源局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书和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牵头部门:县经开区,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单位)

2)取消施工许可审批时需先行缴纳以下费用的前置性要求:

一是工伤保险、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等费用只需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与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费用不再作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二是实行建筑工程社会保险费形式审查制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只需审查工程造价中是否列支社会保险费,无需审核缴费证明,费用是否缴纳不再作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三是按照材料检测费实行市场化的要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不再对该事项进行审查。

(牵头部门:县经开区,责任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单位)

3)按照《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南政办发〔20225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实行建筑工程报建规费优惠。(牵头部门:县经开区,责任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有关单位)

3.整合归并一批事项

1)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不再对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的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并办理。

4.告知承诺一批事项

下列事项和材料在申请人提交告知承诺申请,按要求填报告知承诺书及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对所申请的事项作出承诺后,相关部门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于1个工作日内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并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相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开展产业投资项目、民生项目报建审批告知承诺制,要梳理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和申报材料清单、具体要求、操作指南等:

1)按照《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域评估成果运用指南〉的通知》(湘工改办函〔20223号)规定,对节能审查、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取水许可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已经开展区域评估的审批事项,按照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牵头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责任部门: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等有关单位)

2)按照《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指南(第四版)〉的通知》(湘工改办〔20222号)规定,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带方案出让土地的房屋建筑项目)、简易低风险工业厂房项目的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易地建设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和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等实行告知承诺制。(牵头部门:县自然资源局,责任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单位)

3)严格按照湘工改办〔20222号规定,对建筑施工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等有关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牵头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有关单位)

5.“技审”分离一批事项

1)实行施工图审查前置。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意见出具后,项目业主即可组织完成施工图设计,在建设工程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书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即可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县自然资源局同步核定项目技术经济指标,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开展日照、建筑面积核定等规划技术论证。(牵头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局等有关单位)

2)实行施工图联审制度。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于同一个项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委托同一家图审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图审机构应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图审机构出具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情况报告书,同时提请消防、人防、技防等相关部门进行并联审核,相关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核确认,不得互为前置条件。(牵头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有关单位)

3)有关事项因前后置审批关系有可能影响审批进度的,相关部门应按照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相对分离的运行模式,提前介入审批,或多个环节同时受理、同步办理。

(四)创新审批服务机制

1.优化市政设施报装。推进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事项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审批专区,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或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即可办理。相关市政公用服务部门应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共享项目信息,提前介入项目,主动提供技术指导,主动告知办理流程和标准,提供项目红线内地下管线信息、市政设施接入方案、设计方案。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并联办理接入验收,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牵头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部门:城乡水务、电力、燃气、通信、有线等有关单位)

2.推行分阶段审批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灵活分为两阶段(即按“±0.00以下”阶段、“±0.00以上及室外工程”阶段)或三阶段(“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阶段、“基础与地下室”阶段、“±0.00以上及室外工程”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每阶段施工许可证核发时限均为1个工作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确定后,分阶段施工许可证纳入项目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牵头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有关单位)

3.全面实行并联审批。按照项目建设的立项、规划、施工、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每个阶段内的事项按照规定实行并联办理。推行信用审批,最大限度减少互为前置的审批事项,为项目和企业提供更加高效快捷的政务服务。(牵头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县水利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等有关单位)

4.实施竣工联合验收。成立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建筑工程联合验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人防工程测量和不动产测绘等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建筑工程竣工30天内,项目业主向领导小组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并提交完整验收材料。领导小组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无直接关联关系的验收审批事项不互为前置),并作出验收合格或限期整改意见,验收合格的项目投入运营。(牵头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局等有关单位)

5.实行“竣工即办证”。通过部门协同、流程再造、信息共享、强化监管等方式,将现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不动产首次登记之前的流程前置到竣工验收备案前。竣工验收备案后即可同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牵头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局等有关单位)

(五)推行全程“帮代办”。县经开区应明确“帮代办”负责机构,组建“帮代办”队伍,制定“帮代办”流程,健全“帮代办”机制,为项目业主提供专业指导和服务,确保“拿地即开工”落地落细。项目业主可全程委托县经开区“帮代办”机构办理工程审批事项。(牵头部门:县经开区,责任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单位)

六、程序终止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终止“拿地即开工”程序:

(一)申请人、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申请人中途放弃的;

(三)申请人未履行《南县经开区社会投资类产业项目“拿地即开工”实施告知承诺书》相关承诺的。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工改办牵头负责县经开区社会投资类产业项目“拿地即开工”改革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在项目手续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等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

(二)强化政企沟通。县经开区要建立常态化信息沟通渠道,广泛开展宣传,主动发布和解读改革政策,及时总结宣传改革做法和经验,积极听取企业以及群众关于改善营商环境的建议,大力推动“拿地即开工”方案落地落实。

(三)严格督查考核。县工改办要组织相关部门落实“拿地即开工”方案实施细则,不定期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督查,对积极作为、成效突出的予以激励表扬,对落实不力、消极怠工的严查问责。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采用“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的项目,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实施项目建设,充分履行参建主体责任。相关审批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拿地即开工”项目开工后的监督检查,细化优化“拿地即开工”项目监管办法,完善企业信用监管,从重事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五)推行容错免责。建立并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和支持相关审批部门和人员大胆履职,相关审批人员签订免追责书,对因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而突破常规的单位和个人,符合免追责规定的,予以免责。县审改办要牵头组织制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免追责制度,按程序报批后行文。

 

附件: 1.南县经开区社会投资类产业项目“拿地即开工”工

       作流程图

     2.南县经开区社会投资类产业项目“拿地即开工”需

       审批事项的申报材料清单

     3.南县经开区社会投资类产业项目“拿地即开工”实

       施告知承诺书

1.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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