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请求给予残疾人企业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报告
- 来信时间2019-06-04 12:23:27
- 来信人欧阳亮彩
- 信件状态 已发布
- 来信内容
请求落实财政部民政部残联联合文件精神
给予残疾人企业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报告
尊敬的领导:
我南县亮丽服装设计中心是我县唯一一家由残疾人创办和经营,同时安排残疾人培训和就业,专门从事学生校服、标志服饰、戏剧服装等产品设计、生产和销售的专业公司。
我公司常年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占本单位职工总人数的50%,超出了规定比例25%;每年安置的残疾人人数达15人以上。此外,我们依法与被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我公司各项与残疾人企业相关联的指标均已达到国家财政部、民政部、残联三部门规定的“残疾人企业”标准(三部门联合文件第二条)。
2017年9月,国家财政部、民政部、残联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以实际行动支持残疾人事业,关心残疾人生活,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就业,并专门就“给予残疾人企业政府采购优惠政策”事项制订了具体措施。如《通知》(简)第五条明确规定: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此外,还有诸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等精神。
依据三部门文件精神,我们特向县委、政府提出如下请求:
一、对于我公司能满足顾客要求的产品,包括学生校服、标志服饰、非遗戏剧服装、舞蹈服装、湘绣作品,政府采购中心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落实《通知》第五条)。
二、县政府在“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窗口或厨窗开设我公司产品专栏(落实《通知》第五条)。
三、县政府鼓励实施“政府采购”行为的采购人,在同等价格与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我公司产品(落实《通知》第五条)。
四、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我单位应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落实《通知》第三条)
五、县政府为我单位开具《残疾人产品优先购买函》,为残疾人推介和销售产品签发“门票”(落实《通知》第五条)。
特此报告,望批准!
报告人:南县亮丽服装设计中心
法人代表:欧阳亮彩
联系电话:13107173713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 答复单位南县财政局
- 答复时间2019-06-14 17:07:09
- 答复内容网友您好,来信已收悉,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及我县实际情况,现答复如下: 为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2017年8月22日印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于2017年9月1日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相关问题答记者问(详见http://www.mof.gov.cn/mofhome/guokusi/zhengfuxinxi/zhengcejiedu/201709/t20170901_2689401.html)。 综上,就南县亮丽服装设计中心信件中的五点请求回复如下: 一、关于南县亮丽服装设计中心能满足顾客要求的产品由政府采购中心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的请求 目前,我县暂未执行“协议供货”与“定点采购”方式,今后有上述方式后,可将其纳入。 二、关于在“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窗口或厨窗开设南县亮丽服装设计中心产品专栏的请求 目前,我县暂无“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窗口或橱窗,今后有上述窗口或橱窗后,可将其纳入。 三、关于在同等价格与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南县亮丽服装设计中心产品的请求 今后若有此方面的采购需求,可以将其纳入范围,优先考虑。 四、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请求将南县亮丽服装设计中心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策的请求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中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鼓励联合体投标、鼓励分包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身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中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若南县亮丽服装设计中心不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界定要求,今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可将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鼓励联合体投标、鼓励分包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如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不重复享受政策。 五、关于县政府为南县亮丽服装设计中心开具《残疾人产品优先购买函》,为残疾人推介和销售产品签发“门票”的请求 在《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中无此项政府采购支持措施,若今后出台了支持政策,我县可将其纳入。 南县财政局 201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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