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 标题关于滨江花园物业不作为业主多次投诉无门的诉求
  • 来信时间2023-03-17 13:41:27
  • 来信人王晓军
  • 信件状态 已发布
  • 来信内容
    本人是滨江花园小区业主代表,现对滨江花园前期物业(原名南县滨江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名湖南南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投诉,以下为具体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账目等相关信息从未公示
    根据湘发改价调〔2017〕4号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服务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价格举报电话,接受业主监督,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未予标明和公示的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业主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根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电梯、消防、监控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三)公共水电费用及其分摊详细情况;
      (四)房屋修缮、装饰装修以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情况;
      (五)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投诉事项二:限制业主购水(限制依据附件一)

    根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取中断提供、限制或者变相限制购买水、电、气、热以及停运电梯等方式迫使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
     
    投诉事项三:未移交资料至业委会(附件二)
    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11条,如未被业主、业主大会续聘,自本协议终止起二十日内与业主、业主大会聘选的物业管理企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服务费结算至移交完成之日止
    根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项目,但与业主委员会另有约定的除外。
      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应当在业主委员会监督下,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办妥管理交接手续并移交下列资料和财物:
      (一)物业承接查验资料;
      (二)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及设施设备运行、保养、维修、改造、更新的有关资料和物业服务档案;
      (三)物业服务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及相关账册、票据;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移交的其他资料和财物。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投诉事项四:前期物业接手后未进行承接查验,导致不能移交相关资料自业主委员会
    根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五)查验记录;
      (六)交接记录;
    (七)其他有关承接查验的文件。
     
    投诉事项五:前期物业未履行该公司的义务,收了服务费后未对共用部位进行养护、维修导致小区共用部位损坏严重,造成小区六七十万损失,请主管领导督促前期物业修复或者赔偿(损坏部位请主管领导看附件三)
    根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规范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履行下列义务:
      (一)落实消防、安防人员和措施,确保消防、安防监控设施正常使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防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二)负责业主共有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清扫保洁,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垃圾清运,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
      (三)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维修;
      (四)做好物业养护、维修、更新及费用开支的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财务账册,建立物业服务信息平台,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五)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工作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物业服务中的突发事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投诉事项六:重复收取加压水泵、设备运行能耗费(请主管领导见附件四)
    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四条第一款协议规定1.3元每平方的物业费包含加压水泵运行能耗费。肯定主管领导督促前期物业退还多收的0.4元每吨的加压费(共20多万)至业委会公共账号。
     
    投诉事项七:私吞业主公共收益
    第五十二条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受理回复
  • 答复单位南县
  • 答复时间2023-03-23 15:01:37
  • 答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针对南县滨江花园账目等相关信息从未公示、限制业主购水、未移交资料至业委会、前期物业接手后未进行承接查验、前期物业未履行该公司的义务造成小区六七十万损失、重复收取加压水泵设备运行能耗费、私吞业主公共收益等7个方面的问题,为此我局在2022年依据《物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信访人给予了答复,一一进行了解释说明,信访人对答复内容并不认可,认为滨江物业公司不作为,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局房地产管理股工作人员组织物业公司与业主代表进行了多次沟通、协调,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此后该小区业主还向县维稳办、信访局等相关部门反映过相关问题,经相关部门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建议业主收集滨江物业不作为的佐证资料,根据《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的通知(湘建房[2019]172号)第八条第六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如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也可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此回复。

    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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