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南县政务公开工作,提升政务公开质量,建立健全规范、标准的政务公开事项清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遵守“专人专岗、县人民政府官网和‘南县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专栏’发布”的原则,落实专人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第三条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建立完善本单位《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做为本单位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据,实行政务公开清单管理。目录要在“南县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专栏”向公众公开。
第四条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以法律法规为基本遵循,目录清单要全面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中主动公开的内容;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要全面公开“三定”方案内容,落实历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公开要求,并对上一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回头看”。
第五条 目录要在全面梳理细化基础上,逐项认定公开属性、确定公开标准,细化公开条目,完善公开目录,充分体现“五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等要求。
第六条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目录清单的发布信息说明、更新频率说明等指导意见,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和发布。
第七条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及时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更新调整。
第八条 目录调整需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信息和数据中心审核备案,确认无误后再对政务公开目录清单进行调整。
第九条 县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政务公开目录清单调整管理的监督检查。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应将目录调整情况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县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县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