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水利局关于印发《南县水利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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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发〔2024〕8号 南县水利局关于印发《南县水利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各股室站、局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进一步加强全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水利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规定,我局修订完善了《南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南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南县水利局 2024年2月28日 南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进一步加强全县水利建设工程质理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制度。南县水利局主管全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授权质量监督站作为专职机构依法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全县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等工程。凡在本县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主动接受质量监督站的监督。 第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站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参建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我单位和有关部门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五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依据: (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水利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六条 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核验,未经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置。质量监督站隶属于县水利局,业务上接受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导,其负责人由南县水利局任命,并报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八条 质量监督站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匹配原则配备了一定数量的专职质量监督员(三人),在必要情况下,还将聘请具有中级以上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第九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水利或相关专业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水利行业大专以上学历并有5年以上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经历; (二)熟悉水利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并监督实施; (二)对辖区内的水利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上级质量监督机构监管的除外); (三)参加所监督水利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四)参与所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五)对本县内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提出行政处理建议; (六)受理本县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国家有关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从业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行为,复核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情况; (三)审查确认工程项目划分,检查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及验收情况; (四)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必要时,组织对主要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及重要隐蔽工程和涉及主体结构的工程部位的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六)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备,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建议; (七)参加所监督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第四章 质量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期为办理完成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至水利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 (一)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到质量监督站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申请资料包括: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文件、主要施工图纸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等。在收到质量监督申请后,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及时出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二)建设初期质量监督。质量监督站根据质量监督需要制定计划书,开展对各参建单位人员资格、单位资质及其质量体系建立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将检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抄送有关参建单位。 (三)建设实施阶段质量监督。质量监督站及时确认工程项目划分,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施工质量管理行为、监理单位施工质量控制行为、施工单位施工质量行为、勘察设计单位服务行为以及质量检测、材料供应等其他单位的质量行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抄送有关参建单位。问题严重时,及时报告项目主管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工程质量评定与工程验收阶段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机构在重要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前,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质量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核备工程质量等级,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意见或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五)工程质量监督档案资料整理。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及时、系统、准确、完整地整理质量监督工作的文件资料,并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采取抽查、巡查等方式,主要包括对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的监督、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工程验收的监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 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人员进入工程现场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检查应有书面记录。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等方面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程现场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检测、取证等; (三)对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隐患,可要求项目法人组织进行质量检测评价;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发现严重质量隐患时,责令停工整改。 第五章 质量检测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定、验收的重要手段。承担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单位应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必须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同时,应当将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参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和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严格开展施工自检、监理平行检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工程质量抽样检测。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结合《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9-2013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SL734-2016等的规定确定检验项目及数量并进行自检。 监理单位应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9-2013和抽样检测结果复核工程质量,其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的数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或合同约定等执行。 项目法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对已建工程质量有重大分歧时,应由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数量视需要确定,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检测结论的,视情节轻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质量监督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质量监督站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南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水利 | ||
一级事项 | 公共服务 | 二级事项 | 政策文件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南县水利局 | ||
公开层级1 | 市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公开层级2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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