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刘先德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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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教发〔2019〕 号
关于给予刘先德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
刘先德,男,汉族,南县人,大专文化,1963年8月出生, 1984年8月参加工作,2005年7月至今为三仙湖镇中心学校教师。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专技十级。 刘先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1年初至2015年,刘先德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从事“连锁经营”传销活动,以虚拟份额的方式引诱、组织他人参加,建立层级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从中骗取非法利益,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2019年5月16日,南县人民法院判处刘先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南县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先德开除公职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申请复核。
南县教育局 2019年11月13日
送:县监委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南教发〔2019〕 号
关于给予程刚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
程刚,男,1972年7月出生,汉族,南县人,大专文化,1991年9月参加工作,2003年7月至今为南县城郊中心学校(新颜中学)教师。全额拨款事业编制。 程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犯盗窃罪。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2月22日期间,程刚在宁乡县玉潭镇先后四次窃取他人电脑。2017年7月11日,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决程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南县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程刚开除公职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申请复核。
南县教育局 2019年5月13日
送:县监委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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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义务教育 | ||
一级事项 | 教师管理 | 二级事项 | 教师行为规范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 | ||
公开主体 | 南县教育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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