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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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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南教办通〔201882

 

南县教育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县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  

 

 

各乡镇中心学校、县属各学校:

现将《南县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8920

 

 

 

南县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县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湘教发20158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教发20184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招生管理做好消除大班额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8145号)、《益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的通知》(益教通2018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入学注册

(一)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学校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将学生学籍信息上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其审核通过后,全国系统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自动为学生生成学籍号。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校将通过全国系统注册成功的学生学籍信息导出,按相关操作在南县教学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南县系统”)中注册学籍并上报,经县教育局审核通过后为学生生成学籍辅号。

(二)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持有关证明,在规定入学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延期入学注册手续,延期时间不超过2周。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学校应报告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由其责令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入学。

(四)普通高中学生未按期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五)学校新生入学编班或其他情况需要重新编班的,应根据招生录取名册或学生注册花名册进行随机编班。

(六)凡年满六周岁(年龄截止日期原则上以当年831日为准,具体以县教育局发布的公告时间为准)儿童依法注册入学。

第二条 学籍档案建立

(一)学生应分别在小学、初中、高中入学时填写由教育部统一制定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学校应在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学生基本信息采集工作。

(二)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全国系统和南县系统进行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

(三)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及时提供学生真实信息,配合学校建立学生学籍。

第三条 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由学生就读学校建立并实行“籍随人走”(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普通学校接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接收工读学校学生就读除外)。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服务的学校为其建立学籍。

第四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按照南县学籍管理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向南县教育局提出申请,到所安排的学校就读,学校应按照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建立学籍。

第五条 升学

(一)本条所指“升学”是指小学升入初中、初中升入普通高中。

(二)办理升学学生学籍转接,相关学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办结的,中心学校和学校要向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县教育局说明理由。若既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又未说明理由的,县教育局应进行通报督办。

(三)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及省市相关招生文件要求,凡无正当理由一律不得跨区县升学,凡未经市县教育局批准,外县高中不得以任何名目来我县招生,县教育局不得随意同意其学籍转出。

(四)凡在南县就读的初三毕业生必须按益阳市中招文件相关要求填报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志愿,没有填报志愿且没有正当理由的、没有达到当年普高录取标准的将不能就读普通高中阶段学校,县教育局不得同意其录取到普通高中阶段学校。

(五)外县市意向就读南县普通高中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必须达到毕业初中学校所在地的普高录取要求,将以下两类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我县教育局审核:

1.初中毕业证、中考成绩证明及初中毕业地普高录取通知书,以上材料需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教育局盖章(或钢印)。

2.学生及家长写的申请报告,南县户籍、家长居住证、调动工作的调令或工作关系证明、社保缴费证明、缴税证明、户籍迁移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第六条 转学

(一)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转学:

1.学生户籍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普通高中学生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区域(即招生区域)的;

2.学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普通高中学生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区域(即招生区域)的;

3.到工读学校就读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二)转学规定。

1.转入学校如果学位已满,义务教育阶段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安排,并责成接收学校按有关规定办理;普通高中按省示范高中可转其他高中、市示范高中可转其他非示范高中但不能转省示范高中、非示范性高中可互转但不能转示范性高中、职业高中不能转普通高中的原则合理安排。普通高中转学按照升学当年招生录取线相当的原则进行。

2.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就读,不得强制学生转学;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原则上学生在各学段起始年级第一个学期、毕业年级最后一个学期、学期中途不得转学。

(三)转学申请及办理流程。

1.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或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湘教发20158号文件附件4),并提供转学相关证明材料。

1)收到申请的转入学校依据规定和学校学位等情况审核,同意接收的,转入学校通过全国系统上传学校盖章后的转学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电子影像件,报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同时在南县系统中申请转学并上报;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

2)收到申请的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规定和学校学位等情况核办,同意接收的要确定转入学校并将有关材料转至转入学校;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

2.转入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完成后,将学生名单发送至转出学校核办。

3.转出学校同意后,报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4.转入学校获得其他三方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并通过全国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全国系统同时通知转出学校)。

5.南县教育局根据全国系统学籍状态审核南县系统转学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全国系统转学流程的,南县系统作审核不通过处理。

所有湖南省内转学流程均通过学籍系统完成申请、核办,原则上不需要学生或家长到转入、转出地学校及教育局签字盖章。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自接到学生转学申请之日起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

跨省转学流程均通过学籍系统完成申请、核办,如对方省份需要学生或家长到转入、转出地学校及教育局签字盖章,可根据对方具体要求进行办理。

(四)学生转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含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转出学校按照与家长商定的方式,将学生的纸质学籍档案转出,保留纸质档案复印件,并通知转入学校。

(五)其他特殊情况转学,不受以上转学条件和学籍转接限制。

1.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生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2.由普通学校到工读学校或者由工读学校到普通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转出,由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商定。

3.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并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有学籍档案,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商定其就读年级。

第七条 休学、复学

(一)休学

1.申请休学办理流程:

1)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教育局审核:学校核准签章的《湖南省中小学生休学申请表》(湘教发20158号文件附件5);南县人民医院、南县中医院等二甲及以上医院的疾病症断书、住院出院证明;学生住院期间的缴费发票、收费明细等。

2)教育局审核签章后,学校将签章后的休学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电子影像件上传到全国系统中并上报。

3)县教育局通过全国系统审核通过。

4)学校在南县系统中申请并上报,县教育局根据全国系统学籍状态审核南县系统学籍。

2.对疑似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或传染性疾病的学生,学校应建议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其到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诊断。诊断结果建议休学治疗的,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为其提出休学申请,学校应劝其休学。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不对其进行诊断或应休学治疗而不休学治疗的,学校应当将相关情况通报相关单位或部门,由相关单位或部门依法处理。

3.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需办理休学延期手续,办理程序与办理休学相同。

4.学生休学每次原则上应休满一学年,特殊情况需提前复学的,休学不得少于一个学期。休学原则上每学段不超过两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特殊原因可适当增加休学次数,直至年满16周岁止(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除外)。应征入伍的休学年限以服役期为准。

5.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二)复学

1.申请复学办理流程:

1)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为其提出复学申请,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复学申请表》(湘教发20158号文件附件6)。因病休学的,申请复学时需提供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含检验检查报告单)。

2)学校核准签章,在全国系统上传签章后的复学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电子影像件,同时在南县系统中申请并上报,同时报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3)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同意后,即可复学。

学校及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

2.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期满,未再次办理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由学校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校报告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复学。

3.学生复学时原则上安排到其下一级(“级”是指学段初始入学年份,如2014年秋季开学入学的小学一年级为2014级小学生)就读(两次及两次以上休学的学生复学时依此类推);提前复学的学生,安排在本级或下一级就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学校共同商定。

第八条 退学、辍学

(一)退学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退学。

2.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退学:

1)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已休学两年,仍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的(须附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证明,含检验检查报告单);

2)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的(须有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证明);

3)其他原因申请退学的。

3.普通高中学生申请退学办理流程:

1)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学生退学申请,填写《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湘教发20158号文件附件7),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核准签章,上传学校签章后的退学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电子影像件,报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3)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

学校及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

4.普通高中学生退学后,需要再读普通高中的,应按再读当年当地普通高中阶段招生政策重新录取,重新取得学籍。

(二)辍学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辍学:

1)已到法定入学年龄但未入学,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手续的;

2)学生休学期满,未再次办理休学手续,又未复学的;

3)未经请假批准无故旷课,或未办理转学、休学手续,连续一周以上未到校上课的。

2.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按以下办法处理:

1)学校应依法督促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对辍学的学生要建立工作台帐,开展一位村干部、一位教师、一位家长帮扶一名辍学学生的“三帮一”劝返复学行动,实行销号管理,劝返一个销号一个。

2)劝学无果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督促其入学;

3)劝学无效的,学校应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辍学情况登记表》(湘教发20158号文件附件8)和《湖南省外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学生辍学情况登记表》(湘教发20158号文件附件9),报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及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改正。辍学学生户籍不在学校服务区域内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辍学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学生户籍所在地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3.学校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辍学学生保留学籍,并利用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4.普通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辍学:

1)未办理退学、转学、休学和请假手续,一个学期连续150课时或累计200课时未到校上课的(课时量计算以课程计划为准);

2)休学期满未重新办理休学手续,逾期1个月未到校上课的。

普通高中学校每学期开学后应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辍学情况登记表》,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取消辍学学生学籍。

5.普通高中辍学学生,需要再就读普通高中的,应按再读当年当地高中阶段招生政策重新录取,重新取得学籍。

第九条 留级、跳级

(一)留级。高中非毕业年级学生未修满规定学分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学习困难要求留级的,在学年结束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申请留级。

(二)跳级。德、智、体、美诸方面特别优秀,经测试具备超前学习知识基础和学习能力的学生,可申请跳级。

(三)申请留级、跳级办理流程:

1.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留级、跳级申请表》(附件10);

2.学校核准签章,在管理系统上传学校签章的申请表电子影像件;

3.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同意后,准予留级或跳级。

学校及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办。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高中三年级学生不得留级。留级、跳级不能跨学段,且限于本校范围。高中学校留级学生比例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学生留级原则上只能留级一次。

第十条 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学生,其学籍应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在校学生因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判决生效后取消其学籍。

(二)服刑期满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继续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学校,恢复其学籍,保障其完成义务教育;未完成高中教育需再就读普通高中的,应按再读当年当地高中阶段招生政策重新录取,重新取得学籍。

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死亡,学校应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影印件,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注销其学籍。

第十二条 每学期、每学年开学初一个月内,学校应汇总上一学期、学年度在校学生学籍变动情况,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普通学生毕业标准

(一)小学学生修满规定年限,准予毕业。

(二)初中学生修满规定年限,毕业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准予毕业。

(三)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同时达到下述3项要求者,准予毕业:

1.综合素质评价合格;

2.修满144个学分(其中必修116个学分,选修28个学分);

3.学业水平考试(含省级统考科目、考查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含补考)。

第十四条 “三类”残疾(视力、听力言语、智力障碍)学生毕业标准

(一)小学学生修满规定年限,准予毕业。

(二)初中、普通高中学生由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学校共同商定,在以下两种毕业考试方式中选择一种:

1.参加初中或普通高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考试(考查)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的,发给普通初、高中毕业证书,考试(考查)时,学生可根据残疾类型申请免试相关科目;

2.参加由学校自行组织的考试(考查),其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的,发给特殊教育初、高中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只能由学校根据学生档案开具相应学历证明书(附件18),经原毕业证书验印机关验印(钢印)后生效。学历证明书原则上只开具一次。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县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义务教育
一级事项 学生管理 二级事项 学籍管理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义务教育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公开主体 南县教育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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