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行政审批、备案信息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
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行政审批、备案信息
●许可对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办理流程: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南县教育局社管办(电话:0736—7257969)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教育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资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发给申请人相关表格,即为正式受理日期;
5、申请事项不符合许可标准和受理条件的,教育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南县教育局社管办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分管负责人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10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南县教育局社管办主要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进行审核,主要负责人对申请变更学校名称符合条件的,写出书面初审意见,报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批;
2、对申请其它事项符合条件的,主要负责人要组织民办教育机构设置评议委员会成员进行考评;
3、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件意见,报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批。
(三)时限:2个工作日。
C、考察评议
(一)岗位责任人:南县民办教育机构设置评议委员会成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民办教育机构设置评议委员会成员进行实地考察和评议,撰写考察论证报告,并提出考察初步意见。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教育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条件、标准的,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由主管领导签发予以许可意见(筹设批准书或批准正式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层次和类别的文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批准正式设立、分立、合并的发给办学许可证,变更层次、类别、名称的更换学校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教育局社管办。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本后交局社管办,社管办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一般为1个工作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2个工作日。
●审批结果: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予批准正式成立的说明理由。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义务教育 |
一级事项 |
民办学校信息 |
二级事项 |
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行政审批、备案信息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民办教育促进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公开主体 |
南县教育局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