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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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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 技工院校、高职高专院校中职部等,以下简称“中职学校”)招生行 为,保证中职学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 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 理办法(2018 年修订版)》《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职学校招生,是指中职学校通过国 家教育考试或者注册制入学方式招收初中应届毕业生的行为。

第三条 中职学校、初中生源学校、学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等,在中职学校招生工作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 制度存在招生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筹指导和监督全省中职学校招生工作。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 依规处理各类中职学校招生违规行为。

第五条 中职学校招生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招生违规行为: (一)以招生为目的与初中生源学校或中介机构、个人签订各 种形式的有偿协议的; (二)招生学校及招生人员向初中生源学校及教职员工支付招 生费用,或向初中生源学校教职员工发放奖金、津补贴或赠送礼 品、礼金、有价证券等,或组织初中生源学校教职员工参加宴请、 娱乐、旅游等活动的; (三)委托中介机构、相关公司或利用本校学生招揽生源并支 付招生费、高额电话费、高额差旅补助等费用的; (四)以其他名义向初中生源学校合作企业等关联单位转移资 金并用于支付招生费用的; (五)有偿购买或用其他违规手段获取生源信息的; (六)未经主管部门核验招生资质进行招生的,或未在湖南省 中等职业教育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公开发布招生信息进行招生的; (七)提前招收初中未毕业在校学生的; (八)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或与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阳 光招生信息平台发布的信息不符,在办学条件、办学性质、办学层 次、招生专业、收费资助、毕业证书发放、毕业生就业等方面存在 虚假承诺或欺骗学生的; (九)恶意链接、仿制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阳光招生信息平台 及其微信小程序进行招生宣传,或违规实行网络推广招生、网络代 理招生,或利用网络和其他手段对其他中职学校、初中生源学校进 行诋毁、诽谤的; (十)其他利用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违规行为。

第六条 中职学校有第五条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改正,妥善安置所招学生,退还 所收费用,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和法定程序核减本年度和下一年度 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资格;对诋毁、诽谤其他学校造成负面影 响的,责令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对学校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民办中职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 组成人员有第五条情形之一,且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由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依 据职责分工,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相关规定和程序,责令相关学校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相关 人员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 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第七条 初中生源学校及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 为参与招生违规行为: (一)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与招生中职学校签订招生协议 的; (二)向招生中职学校收取“办学赞助费”“推荐费”“入场 费”“好处费”“生源回扣”等费用的; (三)向招生中职学校、中介机构、个人推荐生源或提供生源 信息并获取经济利益,或接受招生中职学校、中介机构、个人提供 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或参加其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 动的;(四)欺骗、恐吓、误导、替代或强迫学生填报志愿的; (五)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组织在校学生参观考察招生学校的; (六)未按要求将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阳光招生信息平台网址 (zsxxtp.hnedu.cn)及其微信小程序、致全省初三学生及家长的一 封公开信、湖南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六条禁令”等资料推送 给应届初三学生及家长的,或采取违规手段搞生源封锁、地区歧 视、校际歧视的,或通过不实投诉诋毁、诽谤中职学校的; (七)其他推荐、出卖生源获取经济利益的违规行为。

第八条 初中生源学校有第七条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门 依法依规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收受费用的,责令退还有关费 用;对诋毁、诽谤中职学校造成负面影响的,责令公开道歉,消除 影响;对学校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依纪 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民办初中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 组成人员有第七条情形之一,且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中职学校教职员工有本办法第五条、初中生源学校 教职员工有本办法第七条情形的,由所在学校及相关部门依据《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中小学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 年修订版)》《湖南省中小 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对 当事人作出处分或者给予其他处理;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 规依程序予以解聘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学校主管部门对中职学校招生违规行为或初中生源 学校参与招生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 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所辖中职学校上传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阳光招生信息 平台信息把关不严,造成平台信息不实欺骗学生的; (二)对招生违规或参与违规招生行为督导不到位、对违规问 题排查发现不及时,放任、默许招生违规或参与招生违规行为的; (三)对招生违规或参与招生违规行为处理不及时、处理不当, 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当地学校多次出现招生违规或参与招生违规行为并造 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违规限制外地中职学校进入本地招生,或故意设置招生 壁垒,或采取其他违规手段搞生源封锁、地区歧视、校际歧视的; (六)其他监管或处理不力的行为。

第十一条 中职学校和初中生源学校教职员工以外的其他人 员或机构有招生违规或参与招生违规行为的,相关案件线索依规 依法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处 理。

第十二条 中职学校和初中生源学校主管部门掌握学校招生 违规和参与招生违规行为线索或接到群众实名举报的,应当立即 启动相关程序,视情况组织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进行调 查取证和认定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 大的,应及时上报,必要时可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组织相关部门参与或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对有关学校或责任人员招生违规或参与招生违规 行为的处理处罚,应当依法、依规、依法定程序进行,做到事实认 定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处理处罚适当。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义务教育
一级事项 政策文件 二级事项 教育法律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开主体 南县教育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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