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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教育局关于切实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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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南教通〔202054

南县教育局

关于切实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学校,各督学责任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湖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湘教发〔20194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切实规范办学行为,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党的建设

第一条  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引领作用。凡有三名或以上正式党员的,应按照党章规定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不足三人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形式成立党支部;没有党员或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教育机构,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途径,做好联系职工群众、培养推荐入党对象等工作,为成立党组织积极创造条件,确保党对教育的全面领导。

二、切实加强招生管理工作

第二条  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载明培训机构名称、法人属性、办学地址、办学形式、培训内容、培训期限、招生对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不得夸大其词、虚假宣传,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或者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在发布后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审批机关备案,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的内容一致。

第三条  应规范招生管理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与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签订培训协议,应遵循公平原则,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期限、课程安排、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和流程、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并切实履行服务承诺。

三、切实加强教学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培训不得引进境外课程,不得使用境外教材;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纪相匹配、与学生个体能力相适应;培训进度不得超过县域内中小学同期教学进度。

第五条  开展学科类知识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线上直播类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线上培训每节课持续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

第六条  开展学科类知识培训不得布置作业,不得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不得与中小学校联合组织招生考试或者把学生在培训期间的学业情况等信息提供给中小学校作为招生入学分班依据。

第七条  从事学科类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聘用外籍教师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应将从事学科类知识培训教师的学历层次、教师资格证号及教学经历等相关信息在其网站和培训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相关考试招生机构、竞赛组织机构工作人员、考试(竞赛)命题人员参与招生、授课等培训活动。

四、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严格落实《湖南省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规范》要求,坚持“谁举办、谁负责”原则,建立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是本机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校长(行政负责人)是本机构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建立健全消防、防暴恐、疾病防控、安全教育、隐患排查和整改、安全信息报告、安全例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完善消防、交通、食品、欺凌、防踩踏、防暴恐、疾病防控等安全预案。每季度至少组织研究1次安全工作。每个培训周期至少组织1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做好相关记录和台账;每半年应当组织开展1次消防安全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每个培训周期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至少进行1次安全、法治宣传教育,根据上级部署以及安全形势,及时对师生进行安全提醒。

第九条  严格按照《湖南省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规范》中人防、物防、技防建设规范要求落实到位。

第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出入口应加强来访登记管理。加强安全隐患问题排查整治,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逐项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确保整改到位。楼道内障碍物、展示柜、盆栽等物品及时清理,确保通畅安全。加强重大安全稳定风险预防和处置。强化教师、学生之间的矛盾纠纷调处,及时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而发生伤害事故。及时向机构所属街道或社区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同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坚决遏制发生学生伤亡及影响恶劣的案件和安全事故。对于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审批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得力、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较大恶性案件或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除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校外培训机构实施年度考评“一票否决”,直至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五、切实加强收费与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牟取暴利。应在机构网站和办学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第十三条  收费时段应与教学安排相协调,收取的预付资金总规模应与服务能力相匹配,不得超出服务能力收取预付资金。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一次性收取费用的时间跨度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退学或请假,除已终结的商品和服务买卖外,实行按课时退费;因校外培训机构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当退还全部费用。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收入应当全部纳入机构财务专户,由机构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十五条  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六、切实推行黑白名单制度

第十六条  将通过审批登记且办学行为规范的校外培训机构纳入白名单,将未经审批登记擅自举办和虽经审批登记但存在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黑名单。根据日常监管和年度办学情况检查对黑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黑名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南县教育局      

20201126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义务教育
一级事项 政策文件 二级事项 规范性文件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开主体 南县教育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两微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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