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厅字〔2021〕15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和武警部队、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5月16日 (此件发至县团级) 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等有关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三、严格依法依规办学。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办学。各地要认真核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达标情况。对基本办学条件不达标、专职教职工数量不足、招生规模扩充过快、存在大校额大班额的学校,要督促整改,并依据相关标准控制办学规模、核减招生计划,确保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不具备整改条件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直至责令其停止办学。开展举办者资质和资金来源审查,禁止外资违法违规进入或变相进入义务教育领域。 四、规范招生入学行为。各地要统筹制定规范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的政策措施,推进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严禁义务教育学校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通过考试、面试等方式或以竞赛证书、学科成绩等为招生依据选拔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挂钩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和录取工作由市地级或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在学校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招生,并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市、区、旗)学生入学需求,所在县(市、区、旗)招不满且审批机关为市地级及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可以在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适当跨县(市、区、旗)招生,不得跨设区的市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各自独立招生,不得混合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等名义招生。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不得招收或通过借读、挂靠、转学等变通方式安排境内中国公民子女就读。 五、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各地要建立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常态化监督机制,做到与公办学校同部署、同要求。组织开展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实施情况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落实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使用教材等情况。对不按国家规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开展教学的要严肃整改,严禁以自编课程及教材取代国家课程及教材,严禁引进境外课程及教材开展教学,严禁聘请无在华教学资质的外籍人员从事教学活动。督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将思想政治教育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坚持五育并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岗位培训和教师定期培训制度,加强对新上岗校长、教师教学规范性要求岗前培训和国家统编教材培训。 六、清理规范学校名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名称要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不得包含公办学校名称或简称;未经授权,不得包含其他学校名称或简称;不得含有外语词、外国国名、外国地名;不得使用国外教育机构专有名称命名;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利用公办学校品牌开展商业活动。各地要按照审批管理权限,逐校核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名称,对不符合命名规范的学校,要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变更名称。 八、规范公有主体参与办学。公有主体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坚持公有属性,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制定出台有关政策措施,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行为,理顺“公参民”学校的体制机制,引导符合条件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逐渐转为公办学校。各地要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摸底排查,建立台账,一校一策明确方案,力争于2022年年底前逐步整改到位。不得新增设立公有主体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占用教师编制等公办教育资源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清理规范。对于优质教育资源缺乏的地区,已经设立、由地方政府引进区域外公办学校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坚持公有属性,完善管理模式。 九、健全督导检查机制。将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情况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体系,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纳入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范围,对民办义务教育占比过高地区要加强复查和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评估通过为义务教育发展优质均衡县(市、区、旗),已经通过的予以取消。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建立全覆盖、常态化督导机制,确保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覆盖所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有序开展民办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各地要把规范招生和教育教学管理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的规范办学情况作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审批登记、年检年审、评估考核、管理监督的必备条件和必查内容。对办学出现严重问题或发现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核减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十、全面加强学校党的建设。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确保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办学立校、教书育人。各地要逐一核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章程,确保把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纳入学校章程,明确党组织的地位作用、经费保障等要求。推进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做到应建尽建,一般应纳入学校所在地县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或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统一管理。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推进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机构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学校党组织要健全党建带团建、队建工作制度,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强化思想引领,坚决反对和抵制错误思潮和负面言论。学校党组织书记一般从学校管理层中产生,学校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可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学校要配齐配强思政德育工作者、班主任、道德与法治教师等工作力量。 各地要从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全面领导的高度,深刻认识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积极稳妥的要求周密部署,切实抓好落实。工作中要充分听取学校、教师、家长、举办者及各相关方面意见和建议,依法依规保护学校师生及举办者合法权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于2021年8月底前报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备案。国务院教育督导部门将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力、敷衍塞责的地方和学校,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义务教育 | ||
一级事项 | 民办学校信息 | 二级事项 | 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行政审批、备案信息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民办教育促进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
公开主体 | 南县教育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
- 详细信息
- 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