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详细信息
| 公开具体内容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拦河截溪长度10米以下的、取土采石50立方米以下的,堆放垃圾10立方米以下的、排放污水1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拦河截溪坝长度10米以上20米以下的、取土采石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堆放垃圾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排放污水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拦河截溪坝长度20米以上的、取土采石100立方米及以上的,堆放垃圾20立方米以上的、排放污水20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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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市政服务 | ||
| 一级事项 |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 二级事项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 |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城市绿化条例》 | ||
| 公开主体 | 厂窖镇人民政府 | ||
| 公开层级1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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