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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造价工程师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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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领域 城市综合执法
一级事项 行政执法 二级事项 行政处罚
公开时限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第二十二条 造价工程师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依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公开主体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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