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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行为合法和适当,提升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基准。

一、基本原则

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过程中,对具体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

2、依法行政原则;

3、过罚相当原则;

4、严守程序原则;

5、全面考量原则;

6、案例指导原则;

7、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二、基准种类及处罚标准

1、按照违法行为的情节和违法影响程度设定3个基准,即:一般、较严重和严重违法行为。

2、根据其违法类型、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同、造成的违法影响程度大小、违法次数的多少、行政相对人的整改情况等情形,在法条规定的处罚幅度内3个基准依据具体情形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

三、特别规定

1、不予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2、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改正或者及时终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3)违法行为虽已实施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情况之一的,按照违法情节对应的处罚基准降低一个基准处罚。

3、从重处罚

(1)屡次违法的,即:行政相对人经多次劝导教育(有书面记录的)或被处罚后仍然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2)故意隐瞒、弄虚作假,妨碍调查取证的;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4)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

(6)其他法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有上述情况之一的,按照违法情节对应的处罚基准提高一个基准处罚。

4、顶格处罚

(1)抗拒检查,妨碍执法、暴力抗法的;

(2)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3)违法行为的方式或结果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5)其他应当顶格处罚的情节。

有上述情况之一的,按照违法行为对应的罚款额度最高限额进行处罚。

四、程序规制

1、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违反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时,应及时调查取证,查清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收集、固定相关证据,特别是要依法收集行政相对人在自由裁量中可以从轻、减轻或从重、顶格处罚的情节和证据,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自由裁量基准规定,以一般违法情节作为基本基准,作出降低、提高一个基准或者维持基本基准的处罚裁量决定。

2、对行政执法人员拟作出的自由裁量决定,适用一般程序的,各综合执法中队按本局依法制定的案件办理有关规定实施。

3、本局法规股发现上报的一般程序案件未按照自由裁量基准作出相应处罚建议时,应退回案卷,并告知退卷的原由,案件承办人重新提出处罚建议后,综合执法中队应重新进行审查,按程序报相关负责人批准。

4、对拟作出减轻行政处罚的,以及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拟作出较重(从重、顶格)行政处罚的,由各综合执法中队提出意见,报本局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五、其他情况

1、本基准中未涉及到的处罚裁量权基准,参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建法【2018】24号)执行。

2、本基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南县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南城执发[2016]5号)文件、《南县规划执法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南城执发[2016]4号)文件、《南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暂行规定》(南城执发[2016]12号)文件、《关于对规范性文件重新公布的决定》(南城执发[2018]10号)文件,自本基准公布之日起失效。

 

 

 

 

 

 

 

 

 

 

第一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档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设置硬质围挡,长度在200米以内的;或有设置硬质围挡,缺口长度200米以内,未密闭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设置硬质围挡,长度在200米以上400米以内;或有设置硬质围挡,缺口长度200米以上400米以内,未密闭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设置硬质围挡,长度在400米以上的;或有设置硬质围挡,缺口长度400米以上,未密闭的;或1年内2次违反本条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①未采取覆盖、②未分段作业、③未择时施工、④未洒水抑尘、⑤未冲洗地面、⑥未冲洗车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2种行为以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2种行为以上4种行为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4种行为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裸露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裸露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至6万以下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裸露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或1年内2次违反本条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6万以上至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裸露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裸露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至6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裸露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或1年内2次违反本条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沿途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未造成城市道路污染的;

(1)运输车辆出厂载重量5吨以下,未密闭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运输车辆出厂载重量5吨以上8吨以下,未密闭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运输车辆出厂载重量8吨以上12吨以下,未密闭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4)运输车辆出厂载重量12吨以上,未密闭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污染城市道路长度300米以下的;

(1)运输车辆出厂载重量5吨以下,未密闭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运输车辆出厂载重量5吨以上8吨以下,未密闭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运输车辆出厂载重量8吨以上12吨以下,未密闭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运输车辆出厂载重量12吨以上,未密闭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污染城市道路300米以上的,或者1年内2次以上违反本条行为的;

(1)运输车辆出厂载重量5吨以下,未密闭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2)运输车辆出厂载重量5吨以上8吨以下,未密闭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

(3)运输车辆出厂载重量8吨以上12吨以下,未密闭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2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4)运输车辆出厂载重量12吨以上,未密闭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并且灶头数量在2个以下的;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但排放的油烟超过检测标准2倍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并且灶头数量在3个以上5个以下的;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但排放的油烟超过检测标准的2倍以上5倍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并且灶头数量在6个以上的;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但排放的油烟超过检测标准的5倍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安装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净化措施,并且灶头数量在2个以下的;已安装净化设施或采取其他净化措施,但排放的油烟、异味、废气超过检测标准2倍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安装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净化措施,并且灶头数量在3个以上5个以下的;已安装净化设施或采取其他净化措施,但排放的油烟、异味、废气超过检测标准2倍以上5倍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安装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净化措施,并且灶头数量在6个以上的;已安装净化设施或采取其他净化措施,但排放的油烟、异味、废气超过检测标准5倍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县城市规划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违法行为累计时间在7天以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处理情形:在县城市规划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违法行为累计时间在30天以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处理情形:在县城市规划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违法行为累计时间超过30天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县城市规划区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5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县城市规划区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县城市规划区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1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1次或以上的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10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

 

第二节《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法定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有第一项行为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有第三项行为的,可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有第四项行为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晚二十二点至晨七点之间在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批准,批准文件应当向附近居民公布。

(二)高考、中考等特殊期间,在考场周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或者在广场、街道、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集会、娱乐、健身等活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四)在商住综合楼内经营歌舞厅、酒吧等娱乐业经营场所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一)未经批准,在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等效声级超过规定标准10分贝以下,或者最大声级超过标准10分贝以下且等效声级未超标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等效声级超过规定标准10分贝以上,或者最大声级超过标准10-15分贝且等效声级未超标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个月内引发群众反复投诉达累计达到3次,或者最大声级超过规定标准15分贝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高考、中考等特殊期间,在考场周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等效声级超过规定标准10分贝以下,或者最大声级超过标准10分贝以下且等效声级未超标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等效声级超过规定标准10分贝以上,或者最大声级超过标准10-15分贝且等效声级未超标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单位处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等效超过规定标准,一个月内引发群众反复投诉达累计达到3次;或者最大声级超过规定标准15分贝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或者在广场、街道、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集会、娱乐、健身等活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等效声级超过规定标准10分贝以下,或者最大声级超过标准10分贝以下且等效声级未超标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等效声级超过规定标准10分贝以上,或者最大声级超过标准10-15分贝且等效声级未超标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等效超过规定标准,一个月内引发群众反复投诉达累计达到3次;或者最大声级超过规定标准15分贝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单位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罚款。

(四)在商住综合楼内经营歌舞厅、酒吧等娱乐业经营场所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等效声级超过规定标准10分贝以下,或者最大声级超过标准10分贝以下且等效声级未超标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等效声级超过规定标准10分贝以上,或者最大声级超过标准10-15分贝且等效声级未超标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个月内引发群众反复投诉达累计达到3次,或者最大声级超过规定标准15分贝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户外使用音响器材造成噪声污染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及时改正,影响轻微的;

处罚基准: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及时改正,影响较大的;

处罚基准: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临街门店经营者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不及时改正,影响轻微的;

处罚基准: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不及时改正,影响较大的;

处罚基准: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逾期不能改正的,②逾期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不及时改正,影响轻微的;处罚基准: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不及时改正,影响较大的;

处罚基准: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逾期不能改正的,②逾期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户外使用音响器材造成噪声污染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流动商贩不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及时改正,影响轻微的;

处罚基准: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及时改正,影响较大的;

处罚基准: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流动商贩不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及时改正,影响轻微的;

处罚基准: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及时改正,影响较大的;

处罚基准: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围挡作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不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小街小巷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处罚基准: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自行纠正的,予以警告,不予罚款;未纠正或纠正未达到要求的,处以10元罚款;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以2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主要街道和窗口地段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处罚基准: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未造成后果的,予以警告,不予罚款;未纠正或纠正未达到要求的,处以10元罚款;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处以5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主要街道和窗口地段便溺的; 

处罚基准: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小街小巷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经责令后自行纠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主要街道和窗口地段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或在责令期限内经责令后未纠正或纠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2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或造成影响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小街小巷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的;

处罚基准: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自行纠正的,未造成后果的,处以警告;未纠正或纠正未达到要求的,处以20元罚款;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以上(含两次)或者造成后果的,处5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主要街道和窗口地段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或者在城市小街小巷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粪便的;

处罚基准: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自行纠正的,处10元罚款;未纠正或纠正未达到要求的,处以50元罚款;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含两次)或者造成影响的,处以8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主要街道和窗口地段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粪便,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自行纠正的,处以50元罚款;未纠正或纠正未达到要求,造成后果的,处100元罚款。

(四)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不予罚款,对单位处以20元罚款;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对个人处以1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元罚款;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对个人处以3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元罚款;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对个人处以2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元罚款;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规定清运、处理粪便,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元罚款;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元罚款;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对个人和单位均处以100元罚款。

(五)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按污染道路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0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按污染道路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0元,最高不超过1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以上(含两次)或者在城市主要路泄漏、遗撒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按污染道路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元,最高不超过100元。

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0元以上200元以下。

第三十五条 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饲养家畜家禽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处理,处5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饲养家畜家禽,未限期处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处1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饲养家畜家禽且造成环境卫生污染的;

处罚基准:予以没收,处200元罚款。

三、《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地面积3平方米以下,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3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地面积3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300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地面积5平方米以上或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设施价值的1倍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超过300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或造成了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按设施价值的2倍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30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或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按设施价值的3倍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四、《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城市小街小巷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

处罚基准:强制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城市主要街道和窗口地段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

处罚基准:强制拆除,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城市主要街道和窗口地段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严重影响城市形象,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

处罚基准:强制拆除,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被损坏设施的实际造价赔偿。

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情节轻微,且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情节较重且在限期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情节严重或在限期内拒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撤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按每处5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50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每处1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每处2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0元。

(二)擅自在城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2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以5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以100元罚款。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但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罚款。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改正期限内自行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2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但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自行纠正的,处以50元罚款;未纠正或纠正未达到要求,造成后果的,处100元罚款。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但未达到要求; 

处罚基准:处以5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100元罚款。

(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驾驶人在现场且立即驶离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

处罚基准:处20元以上罚款,最高不超过100元。

(七)擅自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摆设摊点,占用公共场地或人行道2平方米以下,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摆设摊点,占用公共场地或人行道2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摆设摊点,占用公共场地或人行道10平方米以上,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或擅自摆设摊点,占用公共场地或人行道在10平方米以下,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以1000元以下2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或造成了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十)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指定的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按每立方米渣土或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指定的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每立方米渣土或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指定的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每立方米渣土或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十一)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500-10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被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以2000-3000元罚款。

(十二)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按屠宰畜禽量每只(羽、头)处以5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屠宰畜禽量每只(羽、头)处以1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按屠宰畜禽量每只(羽、头)处以200元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2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第三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且限期内补交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被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建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建面积在10-50平方米以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建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验收投入使用,且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处罚基准: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四、《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且在限期内未改正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环境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拒不改正的;或者环境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垃圾量在1 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垃圾量在1 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在第一条的基础上单位按每立方米2000元增加罚款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个人按每立方米50元增加罚款额,最高不超过2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垃圾量在5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单位按5万元罚款,个人按200元罚款。

六、《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造成污染长度不足100米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造成污染长度100米以上500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造成污染长度超过500米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指定处理场所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将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造成二次污染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未对生活垃圾进行计量并报送统计数据和报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未定期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和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监测、评价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数量在1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数量在10 立方米以上,不足100 立方米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个人处以1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数量超过100 立方米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3000元罚款,个人处以200元罚款。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数量在1 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数量在1 立方米以上5 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数量在5 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罚款。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按受纳建筑垃圾能力对个人每立方米1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元;对单位每立方米2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受纳建筑垃圾能力对个人每立方米2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元;对单位每立方米5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7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受纳建筑垃圾能力对个人每立方米3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元;对单位每立方米1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低不少于8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受纳垃圾量在1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受纳垃圾量无法计算的,或者受纳垃圾量在1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8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受纳垃圾量在50立方米以上的,或者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有毒有害垃圾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罚款。

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未及时清运垃圾量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未及时清运垃圾量每平方米2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处置量在10 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处置量在10 立方米以上100 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建筑垃圾处置量每立方米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处置量在100 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建筑垃圾处置量每立方米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造成污染城市道路长度在100米以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造成污染城市道路长度在100米至500米以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每米50元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造成污染城市道路长度500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每米50元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五、《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实际处置建筑垃圾量在100立方米及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实际处置建筑垃圾量超过100立方米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实际处置量无法计算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2万元罚款。

六、《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实际完成建筑垃圾运输量在100立方米及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实际完成建筑垃圾运输量超过100立方米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在第一条的基础上按每立方米100元增加处罚额,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在第一条的基础上按每立方米30元增加处罚额,总额不超过3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实际处置量无法计算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罚款额根据计划处置量计算,对施工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实际超出建筑垃圾运输量在100立方米及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实际超出建筑垃圾运输量超过100立方米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在第一条的基础上按每立方米100元增加处罚额,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在第一条的基础上按每立方米30元增加处罚额,总额不超过3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实际处置量无法计算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罚款额根据计划处置量计算,对施工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0 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0 立方米以上,不足100立方米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每增加1 立方米加处200元罚款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超过100立方米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万元罚款。

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 立方米以上,不足5立方米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1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超过5立方米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200元罚款。

 

第三章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第一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拦河截溪长度10米以下的、取土采石50立方米以下的,堆放垃圾10立方米以下的、排放污水1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拦河截溪坝长度10米以上20米以下的、取土采石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堆放垃圾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排放污水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拦河截溪坝长度20米以上的、取土采石100立方米及以上的,堆放垃圾20立方米以上的、排放污水20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处损毁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影响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损毁价值0.5倍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不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损毁价值0.5倍以上损毁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损毁价值1倍以上损毁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市政设施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完成施工,立即整改,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完成施工,未按要求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已完成施工,立即整改,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限期改正,处以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完成施工,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社会资源严重浪费的

处罚基准: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吊销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时间不超过1个月,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以工程造价1%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时间超过1个月不足3个月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以工程造价1%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时间超过3个月或不足3个月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以工程造价1.5%以上2%以下的罚款。

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且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且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且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且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且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且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10平方米以下,或者挖掘城市道路5平方米以下,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1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或者挖掘城市道路5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50平方米以上,或者挖掘城市道路30平方米以上,或者擅自占用造成重大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且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按每处10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每处20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每处30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且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10平方米以下,或者挖掘城市道路5平方米以下;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承担恢复原状费用,处5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1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或者挖掘城市道路5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承担恢复原状费用,处5000元以上15000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50平方米以上,或者挖掘城市道路30平方米以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承担恢复原状费用,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影响轻微;

处罚基准:承担恢复原状费用,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影响较大;

处罚基准:承担恢复原状费用,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承担恢复原状费用,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影响轻微;

处罚基准:承担恢复原状费用,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影响较大;

处罚基准:承担恢复原状费用,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承担恢复原状费用,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一般的;

处罚基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较重,造成了危害结果的;

处罚基准:处以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以1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或涂污1处以上10处以下,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或涂污10处以上20处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或涂污20处以上,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1处以上2处以下,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1处以上2处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2处以上5处以下,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2处以上5处以下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5处以上,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5处以上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1处以上10处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10处以上20处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20处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但没有造成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造成严重危害结果,造成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 损失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情节轻微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情节较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严重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或造成城市照明设施瘫痪等情形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五章  广告管理

 

第一节《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员清除,清除费用由广告主承担,对广告主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张贴广告,必须张贴在公共广告张贴栏内。禁止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属于第一次,且张贴小广告10张(或者书写小广告5处)以下的,逾期未清除的;

处罚基准:组织人员清除,清除费用由广告主承担,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属于第二次以上或张贴小广告10张(或者书写小广告5处)以上,张贴小广告20张(或者书写小广告10处)以下的,逾期未清除的;

处罚基准:组织人员清除,清除费用由广告主承担,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拒不清除的且屡教不改的,张贴小广告20张(或者书写小广告10处)以上的;

处罚基准:组织人员清除,清除费用由广告主承担,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面积超过10平方米不足20平方米,影响市容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每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面积超过20平方米不足50平方米,影响市容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每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面积超过50平方米以上,影响市容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处每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设施(广告设施与标识标牌)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设施(广告设施与标识)面积20平方米以内,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

处罚基准:强制拆除,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设施(广告设施与标识)面积超过20平方米不足50平方米,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

处罚基准:强制拆除,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设施(广告设施与标识)面积超过50平方米,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

处罚基准:强制拆除,处6000元以上至1万元的罚款。

 

第六章  城市公用事业管理

 

第一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非法经营瓶数50瓶(14.5公斤)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经营,予以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低于25瓶的,处罚款5万元。非法经营高于25瓶的且不足50瓶的,以罚款5万元为基数,每瓶增加罚款2000元。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法经营瓶数50瓶(14.5公斤)以上100瓶(14.5公斤)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经营,予以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高于50瓶的且不足100瓶的,以罚款10万元为基数,每瓶增加罚款30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法经营瓶数100瓶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经营,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以罚款30万元为基数,每瓶增加罚款3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一次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4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两次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并且有三次违法经营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6-8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并且有四次违法经营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9-1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发生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3-16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2)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7-2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拒绝供气10户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拒绝供气10户以上15户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拒绝供气15户以上20户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拒绝供气20户以上25户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拒绝供气25户以上30户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拒绝供气30户以上35户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6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拒绝供气35户以上40户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7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拒绝供气40户以上45户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8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拒绝供气45户以上50户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9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拒绝供气50户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其中一项,限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违反其中两项,限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违反其中三项,限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违反其中四项,限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其中五项,限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违反其中六项,限期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6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反其中两项,限期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7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违反其中三项,限期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8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违反其中四项,限期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9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违反其中五项以上,限期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经营性气源数目(14.5公斤瓶装液化气)较少;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提供经营性液化气10瓶以下处1万元的罚款,10瓶以上20瓶以下处2万元罚款,20瓶以上30瓶以下,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经营性气源数量(14.5公斤瓶装液化气)一般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提供经营性液化30瓶以上40瓶以下处4万元罚款,40瓶以上50瓶以下,处5万元罚款,50瓶以上60瓶以下,处6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经营性气源(14.5公斤瓶装液化气)数量较多的;造成危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提供经营性液化60瓶以上70瓶以下处7万元罚款,70瓶以上80瓶以下,处8万元罚款,80瓶以上90瓶以下,处9万元罚款。90瓶以上处10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储存燃气(14.5公斤瓶装液化气)20瓶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储存燃气20瓶以上30瓶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储存燃气30瓶以上40瓶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储存燃气(14.5公斤瓶装液化气)40瓶以上50瓶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储存燃气50瓶以上60瓶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储存燃气60瓶以上70瓶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6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储存燃气(14.5公斤瓶装液化气)40瓶以上80瓶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7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储存燃气80瓶以上90瓶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8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储存燃气90瓶以上100瓶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9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储存燃气100瓶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要求燃气用户购买指定产品一次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要求燃气用户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一次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并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一次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要求燃气用户购买指定产品两次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要求燃气用户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两次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并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两次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6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要求燃气用户购买指定产品三次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7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要求燃气用户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三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8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并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三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超过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规定时限5天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超过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规定时限5天以上10天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超过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规定时限10天以上15天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一次违法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的罚款。

(2)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两次违法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的罚款。

(3)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三次违法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6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超过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规定时限5天以下的;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一次违法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7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超过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规定时限5天以上10天以下的;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两次违法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8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超过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规定时限10天以上15天以下的;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三次违法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9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超过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规定时限15天以上的;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三次违法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销售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燃气5瓶(14.5公斤)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罚款。

(2)销售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燃气(14.5公斤)以上5瓶以上8瓶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罚款。

(3)销售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燃气8瓶(14.5公斤)以上12瓶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罚款。

(4)销售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燃气12瓶(14.5公斤)以上16瓶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可处40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销售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燃气16瓶(14.5公斤)以上20瓶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罚款。

(2)销售瓶装燃气20瓶(14.5公斤)以上23瓶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可处6000元罚款。

(3)销售瓶装燃气23瓶以上26瓶以下 ;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可处7000元罚款。

(4)销售瓶装燃气26瓶以上30瓶以下 ;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可处8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销售瓶装燃气30瓶以上35瓶以下 ;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可处9000元罚款。

(2)销售瓶装燃气35瓶以上;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罚款。

十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设置保护装置不规范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

(2)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

(3)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设置保护装置不规范的;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罚款。

(2)设置保护装置不规范的;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 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设置保护装置和警示标志的;造成严重危害的;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罚款。

(2)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 造成严重危害的;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罚款。

(3)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造成严重危害的;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罚款。

(4)设置保护装置不规范的;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 造成严重危害的;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9万元罚款。

(5)设置保护装置不规范的;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 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造成严重危害的;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

十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超过规定期限10天未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上20天以下未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

(3)超过规定期限20天以上30天以下未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超过规定期限30天以上40天以下未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40天以上50天以下未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

(3)超过规定期限50天以上60天以下未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超过规定期限60天以上70天以下未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70天以上80天以下未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罚款。

(3)超过规定期限80天以上90天以下未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9万元罚款。

(4)超过规定期限90天以上未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

十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按规定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和警示标志,限期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罚款。

(2)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限期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罚款。

(3)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限期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3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按规定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和警示标志,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罚款。

(2)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

(3)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按规定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和警示标志,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罚款。

(2)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罚款。

(3)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9万元罚款。

(4)有两项以上违规行为,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

十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违法行为情形及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不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未造成危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不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造成危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3万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以上6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6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不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未造成危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不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造成危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以上6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6万以上10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6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不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未造成危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不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造成危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七、《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不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未造成危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不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造成危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八、《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不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未造成危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不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造成危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上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二次以上违法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九、《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不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未造成危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不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造成危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万以上8万以下,对个人处以500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8万以上10万以下,对个人处以800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七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不改正的,首次违法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处以3万元以下,对个人可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不改正的,两次违法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处以3万以上6万元以下,对个人可处以300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不改正的,两次以上违法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处以6万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可处以600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八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不改正的,首次违法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不改正的,两次违法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以500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不改正的,两次以上违法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以800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次违法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以上6.5万元以下,对个人处5000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两次违法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6.5万以上8万元以下,对个人处1.5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两次以上违法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8万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处3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该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六、《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七、《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1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免于处罚。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2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2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造成危害后果的,或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3处以上的;

处罚基准: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2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八、《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及时整改到位的;

处罚基准: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危害的;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对水质未造成影响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对城市水质造成影响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对城市水质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住建部令第21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能够在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处罚标准: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在超过期限3日以下改正完毕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在超过期限3日以上整改完毕;或者拒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设施未投入使用或已投入使用,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设施已投入使用,并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设施已投入使用,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能够在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处罚标准:警告。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在超过期限3日以下改正完毕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在超过期限3日以上整改完毕;或拒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且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能够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整改完毕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采取措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拒不采取措施的;或采取埋设户管等方式进行排水,埋设的管道直径大于300MM或者对直径大于500MM的城镇排水管道、砖砌查井造成损害的;或排放的为化工、医疗、造纸等特别行业的污水,具有污染性、腐蚀性、致病性等危害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且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能够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整改完毕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采取措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拒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能够在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处罚基准: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在超过期限3日以下改正完毕的; 

  处罚基准: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在超过期限3日以上整改完毕;或拒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能够在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在超过期限5日以下改正完毕的; 

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在超过期限5日以上整改完毕;或拒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能够在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处罚基准: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在超过期限3日以下改正完毕的; 

  处罚基准: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在超过期限3日以上整改完毕;或拒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虽造成严重后果但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能够按期采取治理措施并能消除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且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采取措施或拒不采取措施或造成无法消除的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虽造成严重后果但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能够按期采取治理措施并能消除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单位。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且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采取措施或拒不采取措施或造成无法消除的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后,在超过期限5日以下缴纳的;

  处罚基准: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后,在超过期限5日以上10日以下缴纳的;  

处罚基准: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2倍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后,在超过期限10日以上缴纳或拒不缴纳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缴纳,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3倍罚款。

八、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能够在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处罚基准: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在超过期限3日以下改正完毕的;                      

处罚基准: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在超过期限3日以上整改完毕;或拒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能够在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处罚基准: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在超过期限3日以下改正完毕的;

处罚基准: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在超过期限3日以上整改完毕;或拒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能够在限期内改正完毕的;

处罚基准: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在超过期限3日以下改正完毕的; 

处罚基准: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在超过期限3日以上整改完毕;或拒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能够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警告。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在超过期限3日以下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在超过期限3日以上采取补救措施;或拒不采取补救措施;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虽造成严重后果但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且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不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虽造成严重后果但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补救措施能够消除危害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且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拒不改正,或补救措施不能消除危害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规划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规划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

第二条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坚持过罚相当、公正公开、程序合法、综合裁量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综合执法中队责任区应全面、客观地收集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程度,依法按本基准提出处罚建议。综合执法中队审理后,经局处罚中心、法规股报局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处罚。紧急情况可按规定程序由综合执法中队审理后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领导决定处罚;重大违法建设行为经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务会议决定处罚;特别重大的违法建设行为请示县政府后决定处罚。

  

第二节  违法建设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四条  显著轻微违法行为

(一)已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及设计方案已经批准,建设工程处于破土状态尚未进行结构施工,建设单位能立即停工改正并办理好相关规划许可手续的;

(二)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轻微变更,不影响城乡规划,经检查后能主动改正或拆除的;

(三)建设工程外立面材料、色彩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轻微调整经审查确认对城乡规划无影响的,或影响城乡规划但能立即按规划部门要求进行改正的;

(四)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调整变更符合相关管理规定中允许误差值范围的。

行政处罚基准: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检查。

第五条  轻微违法行为

(一)已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符合经批准的总平面图或报建图,工程处于桩基础阶段的;

(二)收到《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后不再继续违法建设行为,且能够主动按规定进行整改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第六条  一般违法行为

(一)已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工程符合已批准的总平面图和报建图,单栋处于一层(含一层)或完成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20%以内的;

(二)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违法建设面积占总建筑面积20%以内,不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相关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

(三)超越建设用地红线、改变用地性质和开发强度等相关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经检查发现后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6%—7%的罚款。

第七条  重大违法行为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收到《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后继续违法建设行为,或者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的;

(二)建设单位发生两次以上违法建设行为的;

(三)已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工程符合已批准的总平面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单栋处于5层以下或完成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20%以上50%以下的;

(四)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违法建设面积占总面积20%以上(含20%),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

(五)擅自移动、扩大建设工程定位红线或增加建筑层数、高度等,经规划部门审查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8%—9%的罚款。

第八条  特别重大违法行为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法建设行为严重影响公路、港口、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的;

(二)改变建设用地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或者违反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强制性条文进行建设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标准,影响利害关系人采光、通风、消防、卫生防疫等以及危及公共安全、引起严重纠纷的;

(四)收到《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后拒不停工,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设单位多次出现违法建设行为,情节严重的。

行政处罚基准: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9%~10%的罚款。

  

第三节   城乡规划编制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九条  一般违法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并开展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对城乡规划实施造成一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的罚款。

第十条  重大违法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完成编制工作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致使城乡规划难以实施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

第十一条 特别重大违法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完成编制工作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致使城乡规划无法实施或实施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四)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二倍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可减轻处罚项目

公用事业设施、军用设施、工业项目、公益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等有违法建设行为,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可减轻经济处罚或免予经济处罚。

第四节    

第十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竣工验收资料超期限3个月以内报送的罚款2万元,超期限6个月以内报送的罚款3万元,超期限6个月以上报送的罚款4万元。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个人住宅建设、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参照以上第四、五、六、七、八条基准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凡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经机构检测和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可以保留使用的,当事人可以回购,参照益规联[2014]1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讨论并已决定的违法建设工程处罚案件,必须在7日内核发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督促违法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个人)将罚金在规定的期限内交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逾期未交者,每日按处罚金额3%加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七条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县规划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细则

序号

违法

事项

违法

程度

处  罚  标  准

法律依据

备注

1

 

未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影响规划实施

已经规划例会批准,擅自建设一层以内(提前开工,按7%处罚)

112元/m2(私房、商品房六层以下,含六层)

140元/m2(商品房超过六层、十五层以下,含十五层)

161元/m2(商品房超过十五层、二十五层以下,含二十五层)

182元/m2(商品房超过二十五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47条

补办报建手续

 

 

 

 

 

 

补办报建手续

已经规划例会批准,擅自建设一层以上(按8%处罚)

128元/m2(私房、商品房六层以下,含六层)

160元/m2(商品房超过六层、十五层以下,含十五层)

184元/m2(商品房超过十五层、二十五层以下,含二十五层)

208元/m2(商品房超过二十五层)

 

 

未经规划例会批准(按9%处罚)

144元/m2(私房、商品房六层以下,含六层)

180元/m2(商品房超过六层、十五层以下,含十五层)

207元/m2(商品房超过十五层、二十五层以下,含二十五层)

234元/m2(商品房超过二十五层)

 

2

擅自改变平面规划扩大建筑面积,加层或增加建筑高度

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按7%处罚)

 

112元/m2(私房、商品房六层以下,含六层)

140元/m2(商品房超过六层、十五层以下,含十五层)

161元/m2(商品房超过十五层、二十五层以下,含二十五层)

182元/m2(商品房超过二十五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47条

补办报建手续

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按8%处罚)

128元/m2(私房、商品房六层以下,含六层)

160元/m2(商品房超过六层、十五层以下,含十五层)

184元/m2(商品房超过十五层、二十五层以下,含二十五层)

208元/m2(商品房超过二十五层)

整改,并补办报建手续

对规划实施有较大影响(按10%处罚)

 

160元/m2(私房、商品房六层以下,含六层)

200元/m2(商品房超过六层、十五层以下,含十五层)

230元/m2(商品房超过十五层、二十五层以下,含二十五层)

260元/m2(商品房超过二十五层)

 

 

 

拆除,并处罚款

3

 

改变建筑使用功能

 

其他建筑改建为商业性用房

96元/m2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47条

补办报建手续

其他建筑改建为住宅

96元/m2

(6%)

补办报建手续

 

室内停车场改建为其他用途房屋

102元/m2

(7%)

整改,并处罚款

4

改变临街立面(按临街立面面积计算)

立面改变不影响城市形象

102元/m2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47条

 

整改,并处罚款

不临主次干道、立面改变对城市形象有影响

128元/m2

(8%)

临主次干道、立面改变对城市形象有影响

144元/m2

(9%)

整改,并处罚款

 

5

 

建筑物位置发生改变

占用自身场地建设

20000元(六层以下,含六层)

30000元 (七层至十五层,含十五层)

40000元 (十六层以上)

(按每移位1米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湖

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47条

 

缩短相邻间距

30000元(六层以下,含六层)

40000元 (七层至十五层,含十五层)

50000元 (十六层以上)

(按每压占1米计算)

补征间距用地

建筑物压占道路红线、缩小公共用地面积

40000元(六层以下,含六层)

50000元 (七层至十五层,含十五层)

60000元 (十六层以上)

(按每压占1米计算)

拆除,并处罚款

6

无法整改保证车位

减少一个室内车位

7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47条

 

 

 

 

 

减少一个地面车位

3000元

7

占用项目区内公共设施用地建设其他建筑物

对规划实施有轻微影响

96元/m2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47条

 

整改,并处罚款

对规划实施有一定影响

128元/m2

(8%)

对规划实施有较大影响

160元/m2

(10%)

拆除,并处罚款

8

不自行拆除的临时建设

 

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

160元/m2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6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49条

拆除,并处罚款

未按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

144元/m2

(9%)

拆除,并处罚款

超批准期限未拆除

144元/m2

(9%)

延期或者拆除,并处罚款

 

 

 

 

 

 

 

 

 

 

9

 

 

 

 

 

 

 

 

 

 

 

 

 

 

 

 

 

 

擅自设置规划控制区户

外广告

 

 

 

 

 

 

 

已获批准,但

未按规

划要求

设置

112元/m2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湖

南省实〈中华人民共和城乡规划法〉办法第47条

整改,并处罚款

未经规划批准,对城市景观有一定影响

 

144元/m2

(9%)

 

 

 

 

 

 

整改,并处罚款

未经规划批准,对城市景观有较大影响

160元/m2

(10%)

拆除,并处罚款

10

擅自埋(架)设管线

已获例会批准,未办报建手续

工程造价的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47条

补办报建手续

已获批准,但未经放线且影响其他管线设置

工程造价的7%

 

局部整改

未经规划批准,擅自建设

工程造价的9%

限期改正

11

 

 

法律法规确定的违法建设和为,

其情形本标准

未例举

对规划实施有轻微影响

工程造价的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办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

 

局部整改

对规划实施有一定影响

工程造价的7%

对规划实施有较大影响

工程造价的9%

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12

发生多种违法情形

累计处罚额度不超过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

按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罚

 

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注:表格涉及行政处罚的按照《南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18]20号》的规定,工程报建造价分别为:1、工业企业厂区内厂房建设工程的报建造价标准为1000元/m2;2、私房建设、商品房开发项目和工业企业厂区内除厂房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按单栋建筑的楼层核定报建造价标准: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工程为1600元/m2;超过六层、在十五层以下(含十五层)的工程为2000元/m2;超过十五层、在二十五层以下(含二十五层)的工程为2300元/m2;超过二十五层的工程为2600元/m2

 

第八章  房地产开发管理

 

第一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资质从事2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有资质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20%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资质从事2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有资质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面积20%以上50%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资质从事5万平方米以上项目开发的;有资质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面积50%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多次违反资质管理规定从事项目开发的;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能主动补办手续,预售商品房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3%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预售商品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3%以上0.6%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预售商品房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拒不补办预售许可手续的;房屋质量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6%以上1%以下罚款。

第二节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未获利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处以1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获利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获利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处罚基准: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期限内改正,房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不改正,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罚基准:降低资质等级,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初次违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2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足以影响房地产市秩序和社会稳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2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能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天以内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2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2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1项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000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000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以上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行销售广告宣传未实施销售行为,主动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签署购房意向书或收取一部分费用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25000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多次实施违法代理销售行为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5000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物业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改正,没有对购房者的实际利益产生损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项目规模较大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分的财产价值不超过15万元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分的财产价值15万至100万元的;

处罚基准:处10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分财产价值100万元以上的或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不全部移交有关资料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因不移交有关资料而对业主或接收单位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期限内未完全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40%以上4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的;社会影响恶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价款4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五、《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主动退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能及时退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挪用数额1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挪用专项维修资金造成业主重大损失的;拒不退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挪用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是物业管理企业的,吊销资质证书。

六、《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影响恶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主动纠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罚款以上3万元以下。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能按时纠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纠正的;社会影响恶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1项,且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的;有上述行为1项,不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有上述行为2项以上的;社会影响恶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社会影响恶劣的;多次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社会影响恶劣的;多次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能按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基准: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的表现情形:拒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社会影响恶劣的;

处罚基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基准: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十天内仍不及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十天以上不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主动及时改正,影响轻微的;

处罚基准:装修人处500元罚款、对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改正,影响较大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装修企业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装修企业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主动及时改正,影响轻微的;

处罚基准:对装修企业处20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改正,影响较大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装修企业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装修企业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主动及时改正,影响轻微的;

处罚基准:装修人处以5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改正,影响较大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主动及时改正,影响轻微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装修人处500元罚款、对装修企业处20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改正,影响较大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装修企业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不能改正的,②拒绝改正或违反2次以上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装修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及时报告未造成危害后果;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及时报告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拒不履行报告义务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处2万元罚款;建设单位处1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处2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影响恶劣的;

处罚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处2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城市综合执法
一级事项 政策文件 二级事项 城市管理法律法规
公开时限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开主体 厂窖镇
公开层级1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公开层级2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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