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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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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本级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城市综合执法
一级事项 行政执法 二级事项 行政处罚
公开时限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开主体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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