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详细信息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一级事项 |
行政执法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公开时限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主体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