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南城执许字〔2021〕10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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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南城执许字〔2021〕10022号 南县南洲湖景新城圣特丽蛋糕店 :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1********96,地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南洲西路湖景新城小区17号楼115号,法定代表人周毅,身份证号码4306231982******61)向本机关提出在南县南洲镇南洲西路湖景新城小区17号楼115号一楼临街门面,设置门店招牌户外广告设施的准予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南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许可内容: 1、许可申请人在南县南洲镇南洲西路湖景新城小区17号楼115号一楼临街门面设置门店招牌户外广告设施,规格为(宽7.38米、高1.6米,数量1块),广告内容为“圣特丽湖景店”,共计面积11.808平方米,材质均为铝塑板+发光字+暗藏灯带。该门店招牌广告位为湖景新城整体设置,许可申请人必须按湖景新城临街一楼门店招牌整体规划实施。 2、许可期限:2021年7月12日至2023年7月11日 3、设置地址:南县南洲镇南洲西路湖景新城小区17号楼115号一楼临街门面(具体位置以现场勘验笔录中指定位置为准)。 二、许可要求: 1、严格按图纸、路段、位置设置,定期做好广告牌的维护维修,做到整洁牢固、安全美观。亮化设施保持完好。 2、不得妨碍交通、影响城市市容市貌,不得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对脱色、破损、陈旧等有碍观瞻和影响安全的,必须及时维修、翻新或拆除。因广告牌设置不当或者维护维修不及时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申请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3、许可期限内因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广告时,申请人应当自行拆除,其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4、申请人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相关要求、技术规范和安全措施,在取得设置许可决定45日内完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在90日内未完成设置,且又未变更设置许可决定的,其批准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5、本许可期限届满后如需延期的,必须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本机关提出户外广告延期设置的申请,是否准许,由我局另行审查决定。 6、如不服本许可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7月12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一级事项 | 公共服务 | 二级事项 | 动态信息 |
公开时限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南县厂窖镇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
公开层级3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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