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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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本级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在线办理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一级事项 | 行政执法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公开时限 | 7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公开主体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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