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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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本级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在线办理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一级事项 | 行政执法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公开时限 | 7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前款规定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
公开主体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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