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监理单位未履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详细信息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一级事项 |
行政执法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公开时限 |
7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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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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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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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层级1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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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