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详细信息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一级事项 |
行政执法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公开时限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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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建设部令第141号,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前款规定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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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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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层级1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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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