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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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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本级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城市综合执法
一级事项 行政执法 二级事项 行政处罚
公开时限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1.《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检验检测单位未将检验检测不合格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公开主体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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