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评估信息(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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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
养老机构评估管理 一、设立依据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29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二、办理流程 (一)养老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向评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 (二)评定机构根据细则开展评定,并出具评定报告。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养老服务 | ||
一级事项 | 养老服务行业管理信息 | 二级事项 | 养老机构评估信息 |
公开时限 | 制定或获取评估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各地相关评估政策、《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
公开主体 | 南县民政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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