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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河口镇关于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相关政策公示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一、补贴内容   

(一)补贴对象。农村五保老人和低保家庭中65周岁及以上的完全失能或部分失能老年人(同时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补贴)。鼓励和提倡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补贴对象范围。补贴对象的经济状况(即低保、五保对象)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定,补贴对象的身体状况(即部分失能或完全失能)由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   

(二)补贴标准。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补贴对象的身体状况等,确定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补贴的等次和标准,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自然增长机制。   

(三)补贴方式。基本养老服务补贴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参照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老龄办联合印发的《湖南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试点方案》(湘财社〔2015〕2号)执行。根据老年人及其家庭意愿,到养老服务机构接收服务的,其补贴由县市区民政、老龄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企业、专业化社会组织或老年协会等单位或组织;委托亲友、邻里提供服务的,根据政府或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和服务提供人三方的协议,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对象。   

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补贴对象或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直接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声明家庭经济状况、申请人身体状况和实际年龄,并提交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申请人身体状况的鉴定结果,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等相关材料及复印件。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实际年龄进行调查核实后,将申请人的情况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签署审核意见,将有关材料报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审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审批。县级民政局、老龄办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报材料及对补贴对象经济状况的核定结果、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补贴对象身体状况的鉴定结果、入户调查情况等材料和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动态管理。

对已纳入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个人及家庭变化情况,形成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情况定期报告机制: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死亡的,根据其是否入住养老机构,分别由养老服务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末的后5日向县级民政局、老龄办上报本季度的异动情况。县市区民政、老龄部门要定期开展核查,经核查,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死亡的,及时停发基本养老服务补贴。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养老服务
一级事项 养老服务通用政策 二级事项 国家和地方层面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公开时限 制定或获取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公开主体 麻河口镇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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