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通知》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益阳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编制了《益阳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推动事项落实。各县市区要针对《清单》明确的服务项目和要求,逐项抓好落实。市直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标对表落实《清单》要求,并对各县市区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监测。
二、实行动态调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技进步和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动态调整对象、内容、标准等清单项目。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修订意见,报同级政府研究同意后,及时公开发布。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主动做好《清单》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持续跟踪实施情况,注重总结落实《清单》的经验做法,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的困难,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益阳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益阳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服务对象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
|
服务类型
|
牵头责任部门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3
|
就医便利服务
|
所有医疗机构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
照护服务
|
市卫生健康委
|
4
|
居家上门服务
|
为符合当地规定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专业服务组织,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急等居家上门服务。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5
|
老年人旅游休闲、文化活动优待
|
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免费进入享受国家财政支持的各级各类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图书馆、文化馆(站、宫)等公益性文化设施。鼓励旅游景区内实行收费的游览观光交通工具、体育健身项目对老年人给予优惠。外地来我市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同等享受本条优待。
|
关爱服务
|
市文旅广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执法局
|
6
|
老年人法律援助
|
为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就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外市籍老年人在我市居住取得居住证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同等享受本条优待。
|
关爱服务
|
市司法局
|
7
|
老年人住房救助
|
对本市城镇户籍60周岁及以上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的老年人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
物质帮助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8
|
健康管理服务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符合条件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含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每年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
照护服务
|
市卫生健康委
|
9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可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合,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
10
|
老年人交通出行优待
|
对本市户籍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乘坐城市公交车给予优待。
|
关爱服务
|
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1
|
高龄津贴
|
为本市户籍80-99周岁困难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现行发放标准:100元/人/月。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
12
|
百岁老年人长寿保健补贴
|
为本市户籍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百岁老年人长寿保健补贴。现行发放标准:400元/人/月。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13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现行发放标准:不低于30元/人/月。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
14
|
居家适老化改造
|
为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家庭以及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家庭,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5
|
护理补贴
|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16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17
|
最低社会保障
|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生活有困难的老年人,依法依程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特困老年人
|
18
|
分散供养
|
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自愿选择在家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规定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19
|
集中供养
|
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自愿选择集中供养以及因失能等原因需要机构专业照护服务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就近安排到相应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20
|
探访服务
|
为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开展居家探访与帮扶服务。
|
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21
|
集中供养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照护服务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22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23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老年人),按当地规定标准发放困难残疾老年人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24
|
社会救助
|
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养老服务 |
一级事项 |
养老服务通用政策 |
二级事项 |
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
公开时限 |
制定或获取扶持政策措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公开主体 |
青树嘴镇人民政府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政务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