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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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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行政处罚事项及标准: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为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为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养老服务
一级事项 养老服务行业管理信息 二级事项 民政部门负责的养老机构行政处罚信息
公开时限 行政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各地相关法规、信息公开规定
公开主体 县民政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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