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民政局关于《益阳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5年)》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8号)精神,结合益阳实际,特制定《益阳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5年)》(征求意见稿)。依据有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6月6日至6月13日
二、意见建议反馈方式
2023年6月6日
益阳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5年)
(征求意见稿)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8号)精神,结合益阳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基本原则,通过政府主导、家庭尽责、市场和社会参与的有机统一,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权责清晰、保障适度、供给多远、服务可及、监管到位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1.制定发布服务清单。要严格落实《益阳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详见附件)明确的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标准等。2023年11月3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发布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其清单应当包括《清单》中的服务项目,且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清单》要求。
2.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科技进步和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动态调整《清单》,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修订意见,按程序报批市政府,及时公开发布。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年度发布制度。
(二)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3.明确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基本养老服务是指由国家直接提供或者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包括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内容。基本养老服务面向全体老人,“十四五”时期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依据全省统一、结果互认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实施能力综合评估,科学确定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和待遇、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等的依据。(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建立服务主动响应机制。结合益阳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结合“金民工程”和“安心养老”平台建设,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主动发现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果,精准匹配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做好养老服务政策咨询、资金、服务对象等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培育基本养老服务供给主体
6.推动公办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加大现有公办养老机构改造力度,开展新建一批、改扩建一批、提质升级一批、转型发展一批“四个一批”建设,提升照护水平。探索县级区域统筹打包改革模式,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管理、康养医结合、专业化运营、社会化服务的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强化对失能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在满足政策保障对象入住需求的前提下,可适当安排失能老年人入住。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和撬动作用,综合运用市场准入、运营补助、土地供应、财政支持、税费减免、投融资、水电气价格等方面的系列配套政策,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资本积极有序进入养老服务市场。推动专业化养老机构发展,引导有条件的实行连锁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加大国有经济支持力度。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的有效供给。培育发展以普惠型养老服务为主责主业的国有企业。推进符合条件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
9.支持家庭承担赡养责任。强化家庭养老服务主体责任,引导通过购买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和加强财产储备等方式提前为老年生活提供支撑。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力量提供家庭养老指导服务,帮助老年人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实施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特困供养老年人家庭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重点满足老年人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动、康复护理等需求。将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职业培训纳入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提升社区养老服务供给能力。通过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服务供给格局,在街道层面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覆盖率达100%,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100%,每个县至少建有1所县级失能照护服务机构、2个以上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打造15分钟及以内社区养老服务圈。支持家政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社会组织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逐步实现嵌入式康复辅助器具销售和租赁全覆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优化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将养老服务设施(含光荣院)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到2025年确保各县市区至少有1所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福利院),2-5家乡镇特困供养机构(区域性敬老院)。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专业化、规模化、具备医养结合能力的养老机构,推动其在照护标准、人才储备、信息化管理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一体化健康和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与乡村振兴有效融合,鼓励基础条件好、辐射能力强、交通便利的乡镇,建设具备医疗护理、养老服务功能的区域性(中心)敬老院。支持区域性(中心)敬老院运营主体发挥辐射作用将服务延伸到村级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老年人,引导养老服务企业连锁运营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全市100%的乡镇和9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含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面向高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精神慰藉等探访关爱服务,周探访率实现100%。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深化医养结合服务。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布局、资源共享、服务衔接,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高康复、照护、护理床位比例和增设安宁疗护床位,为老年人提供养老照护和临终关怀等服务,为基层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签约医疗护理服务。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养老机构中的护理人员和乡村医生为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护理服务。落实养老服务机构传染病防控和安全生产责任,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要与医疗服务区域实行分区管理,做到物理隔离、独立设置。(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4.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探索整合现行老年人福利、救助等政策,聚焦失能失智等不能自理老年人,依据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果给予差异化护理补贴,补贴形式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为主。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引导商业保险机构针对老年人风险保障需求,发展普惠型健康保险,增加适合老年人的保险产品供给。鼓励各县市区政府为老年人购买健康、意外保险提供支持。(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银保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基本养老服务发展要素
15.推进法治化标准化建设。落实养老服务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宣贯和实施,督促养老机构在消防、卫生与健康、食品药品、风险评估、服务防护及安全管理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鼓励养老服务各类市场主体牵头或者参与制定养老服务各类标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6.推动养老服务信息化智能化。加快人工智能、脑科学、可穿戴等新技术在促进老年人健康中的应用,支持老年用品领域培育“专精特新”企业,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网站、APP等进行适老化改造,逐步缩小“数字鸿沟”。支持社区养老服务平台提供“菜单式”就近便捷养老服务。依托政务服务平台、“金民工程”、“安心养老”等平台,推进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养老相关的政务数据共享,配套建设数据采集、选址规划、布局组网、标准控制等功能,为养老服务科技化、便捷化提供信息支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7.强化供地和设施保障。市县两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要吸纳民政部门为成员单位,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对盈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单独成宗供应的,可以采取租赁、先租后让、出让方式供应。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普惠养老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8.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基本养老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及标准落实到位。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的比例不得低于55%。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9.强化人才队伍支撑。建立养老服务人才分级培养机制和分类培训体系。充分利用“1+X”证书制度试点契机,加强老年照护师、老年人能力评估师、健康照护师、医疗护理员、社会工作师等专业人才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道德素养和职业技能。每年定期举办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业务骨干的继续教育培训以及新进人员的岗前培训,提升其养老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水平和业务能力。逐步建立养老服务人员入职补贴、岗位津贴、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制度。完善养老护理员技能等级与薪酬待遇挂钩制度,合理确定养老机构护理人员的工资指导价,落实养老服务行业职称评定体系和晋升标准。鼓励大中专院校和护理院校护理学、养老服务、社会工作等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建设专职老年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提升综合监管能力。健全各部门协同配合机制,强化养老服务机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实施质量品牌引领工程,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示范单位试点。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质量日常监测指标体系和动态监测评价机制,持续开展养老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制订和完善养老服务的设施、服务、管理、安全等各类标准,落实国家和湖南省相关标准化管理和达标工程,做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养老服务品质第三方认证工作。强化养老服务机构消防、食品、特种设备等方面的安全责任和制度,全面加强物防、技防、人防等综合保障。制定养老服务机构信息公开目录,公开养老服务供需状况、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信息,便于社会查询。加快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养老服务领域企业信用记录和人员档案数据库。成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广泛开展老年人防范非法集资和防诈骗宣传活动,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办、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
(二)强化考核激励。市政府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市民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年度绩效评价常态化机制,定期评估监测。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要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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