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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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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湘政发〔2021〕13号)及省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全面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康复服务精准、高效、优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批准纳入定点范围且运营已满一年的听力、智力、肢体(脑瘫)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机构。

  第三条 通过客观、全面、量化的评估,综合评定机构建设、管理、服务情况。充分发挥评定引导、激励作用,建设规范、标准、专业、安全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

  第二章  评定原则与等级

  第四条 机构星级评定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分类分级、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机构星级评定根据《湖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用表》规定的残疾类别服务质量评分标准进行。量化指标包括机构建设与管理、服务过程、服务效果、加分项四项。其中前三项每项评估内容的原始分为 100 分,加分项为 3 分。三项的权重比例分别为机构建设与管理 30%,服务过程 50%,服务效果 20%。计算公式为:综合得分=机构建设管理原始得分×30%+服务过程原始得分×50%+服务效果原始得分×20%+加分项得分。

  机构星级设为五个等级。按得分确定机构等次:最高为五星机构,最低为一星机构。(一星:75≤评分结果<80分;二星:80分≤评分结果<85分;三星:85分≤评分结果<90分;四星:90分≤评分结果<95分;五星:评分结果≥95分)。

  第三章  评定主体

  第六条 省残联负责全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负责四星级(含)以上机构星级评定的受理、评定、复核以及对市州评定复核仍有异议的最终复核等工作。

  第七条 县市区残联负责辖区内申报三星级(含)以下机构资格初核并提出推荐意见,报市州残联评定。市州残联负责辖区内三星级(含)以下机构的星级评定的受理、评定、复核等工作,对辖区内申报四星级(含)以上的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初步评定并提出推荐意见,报省残联评定。市州残联负责对辖区内申报四星级(含)以上未获评的机构,按照评估打分授予相应星级的牌匾和证书。

  第八条 评定单位应建立专家库,自行组织评定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应包含残联康复管理人员、相关领域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评定工作组成员应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具有丰富经验,公道正派,在行业内享有良好的声誉和影响力。市州专家库人员名单报省残联备案。

  省残联适时组织各市州的评星工作组成员进行培训,以确保星级评定的标准统一和工作规范。

  第九条 评定工作中,工作组应严格遵照评定指标和评定程序,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定,不得随意简化评定流程。在星级评定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评定结果。

  工作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参评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参评机构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

  (三)属申请复核机构本次评定工作组成员的;

  (四)可能影响评定结果公正的。

  第四章  评定流程及结论

  第十条 所有已纳入定点服务且运营满一年的康复机构均须参评首次星级机构评定。星级认定满一年的机构可以申请更高等级评定。评定单位每年8月下旬集中受理机构星级评定申请。

  第十一条 为不同类别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的同一机构应就不同康复服务类别分别申报星级评定。

  第十二条 机构申请星级评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构星级评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机构简介,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服务内容、管理流程、工作人员情况、组织架构图和近年所获荣誉和奖项;

  (三)机构服务质量自评及必要的佐证资料;

  (四)申报四星及以上星级的机构须已评定为三星级,并提供市州残联初步评定的评分表;

  (五)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评定工作组采取现场查看、查阅资料、测试评估、家长访谈等方式开展工作,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估。评定工作组将评估结果报评定单位统一审定后,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不影响评定结论的,书面通知被评审机构。市州残联评定的机构报省残联备案。评定工作组要及时将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给受评机构,指导整改提升。

  第十四条 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评定单位提出复核申请,评定单位应当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机构。对于市州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省残联提出复核,省残联评定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十五条 评定单位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机构星级评定结论。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评定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对评定过程中的文件资料整理成册,康复部(科)存档备查。

  对涉及参评机构的服务质量、商业模式、财务营收、在训儿童数据等有关信息应当保密,未经评定单位同意,不得用作星级评定工作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星级定点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评定单位取消星级并退出定点机构。

  1.不配合或阻止监督检查的。

  2.业务活动超出或不符合登记范围。

  3.近两年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截至评估日尚有行政处罚未执行完毕。

  4.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5.乱收费,且情节严重的。

  6.因违反规定,虚报或假报服务对象人数、信息,给服务对象带来直接、间接重大利益损害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7.康复人员未执从业人员资格证及健康合格证上岗或未经过岗前培训上岗的。

  8.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幼儿等行为。

  9.出现严重儿童伤害等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的。

  第十八条 星级评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自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需重新申请星级认定。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评或未提出参加较高等级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退出定点机构范围,由评定单位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十九条 对星级定点机构,颁发统一的星级证书和牌匾,证书和牌匾的式样由省残联统一规格,由评定单位负责定制并授予。星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机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取消或提高星级的机构,由评定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证书、牌匾收回或换发到位。

  第二十条 星级评定有效期内,机构须接受省残联或评定单位的检查和随机抽查。发现有不符合评定星级标准或违规现象的,提出整改意见,3个月内整改不达标的给予降低直至取消星级处理,取消星级的,自动退出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范围,并由检查和抽查单位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为引导和支持机构改善条件,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创先争优,省残联对评定为四星级、五星级的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四星级奖励8万元,五星级奖励12万元。由四星级晋升为五星级的机构,按照差额给予资金奖励。

  第二十二条 市州残联可以对评定为三星级的机构给予资金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市州自行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州安排。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经费由省、市残联分级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星级评定名义向机构收取费用。各市州残联参照《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在标准范围内向星级评定专家发放劳务费和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社会救助
一级事项 综合业务 二级事项 政策法规文件
公开时限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公开主体 茅草街镇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公开层级2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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