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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洲镇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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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为切实做好我镇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确保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经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特制定如下筹资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为目标,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优化参保缴费服务,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力争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全镇总任务数为83509人,完成时间为12月31日。(各村社区具体计划数见附件)

二、参保缴费政策

(一)明确参保对象范围。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及按国家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属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社区矫正对象,在本镇居住的常住人口,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明确参保缴费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居民(含相关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参保,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以家庭为单位组织动员参保。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含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也可在常住地参加居民医保,并向参保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居民医保费。各村(社区)对本辖区户籍人口统一集中收缴后,通过湘税社保APP线上缴费或POS机缴费。居民不得在多地重复参加居民医保,也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

(三)统一个人缴费标准。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400元/人。原则上,居民应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按照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除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参保的,按照个人缴费标准加财政补助标准之和缴费,并设置待遇等待期。

(四)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对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执行),对低保对象、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给予50%的资助。困难群众已在异地参加居民医保的,在户籍地享受参保资助政策。对三、四级残疾由残联给予50%资助。鼓励有条件的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

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享受参保资助政策,实行同缴同补,个人只需按照规定缴纳应缴部分资金。在集中参保期外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纳入下一年度参保缴费的资助范围。困难群众在户籍地参保的,资助参保政策“免申即享”;因特殊情况在异地参加居民医保且未享受当地参保资助政策的,可回户籍地申请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五)统一参保缴费时间和待遇享受期。2025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为2024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为2025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村(社区)要定期核实辖区内参保人员信息,适时张榜公布,确保所有参保群众信息准确,避免出现错登漏登现象。

(六)建立居民参保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国家明确的方向,自2025年起,建立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除政策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等待期3个月(按90天计算)。具体激励和约束措施,按照湖南省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按照《湖南省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2114号)关于“构建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代收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收体系”的要求,统筹协调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健全和完善工作协调保障机制。

(二)加强部门协作。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制订全镇的筹资宣传资料,督促各村(社区)全方位宣传医保政策。核对县税务局、医保局下发已缴费名单,精准标识户籍单位,建立筹资工作台账。

城区、城郊中心联校负责对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情况进行调度摸底,及时向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提供应参保中小学生底册。负责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合做好参保缴费动员工作,并将人员名单及时提供给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进行参保信息比对。

民政部门负责核定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社会救助对象名单,在每月10日前将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协助做好参保缴费相关工作。

经济发展办负责核定监测对象、稳定脱贫人口名单,并在每月10日前将监测对象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督促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财政所负责密切配合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做好医保筹资结算工作。

镇纪委负责严格监督各村(社区)收缴资金及时录入,协同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督查筹资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措施不力、责任不明、筹资进度明显缓慢的单位及个人予以问责。

三)压实各级责任各村、社区要及时研究制定医保筹资工作方案,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将筹资任务分解到人到户。明确各村(社区)办点领导、干部的工作责任,督促并协助各村(社区)如期完成征缴任务。

四、经费和奖惩

(一)工作经费

1.保底工作经费:按实际参保人数,给予1.5元/人的保底工作经费;

2.激励工作经费:参保率达到95%-97%不含97%按4元/人的基准给予参保征缴工作经费;97%按5元/人的基准给予参保征缴工作经费;98%按6元/人的基准给予参保征缴工作经费;99%按7元/人的基准给予参保征缴工作经费;100%及以上按8元/人的基准给予参保征缴工作经费;参保率没有达到95%的单位给予保底工作经费1.5元/人。

3.新增县外户籍参保的,按照50元/人的标准另行给予工作经费。

(二)进度

1.在10月31日前完成目标任务40%的村(社区)奖励0.5万元;

2.在11月30日前完成目标任务80%的村(社区)奖励1万元;

3.在12月31日前完成目标任务100%的村(社区)奖励1.5万元。

4.按实际参保人数给予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1元/人的工作经费。

(三)名次

1.第一名100%完成任务的村(社区)奖励3万元;第二名100%完成任务的村(社区)奖励2万元;第三名100%完成任务的村(社区)奖励1万元。完成时间以县税务和县医保部门下发数据为准,大滟渔村不纳入名次奖范围。

2.进度奖与名次奖可重复享受。

(四)惩罚措施

1.各村、社区必须保证100%完成任务(含四类人员、一般农户和非本县户籍常住人口),未完成的部分,在最终结算时,视年终县对乡镇结算情况,对应措施再予以调整。

2.镇属部门单位按照每名工作人员至少完成5人的任务数(县外户籍居住在南县的新增参保人员),每完成一人奖励50元医保筹资工作的电话费、交通费及误餐费,统一奖励到个人。

3.筹资工作启动后进行每周筹资情况通报,对筹资工作宣传力度不大,效果不佳的村社区,由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工作解剖,查清原因,改进工作方法。同时对进度滞后的办点镇干部和村(社区)干部启动问责程序。

4.医保筹资工作纳入对村(社区)年终绩效考核,并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严格督查

一是各村、社区应明确一人专门负责医保资金暂管,由村(社区)支部书记开设个人专门账户并报纪委备案。收缴的医保资金在一个星期之内应及时入库税务账号,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

二是各村、社区干部收缴群众医保资金后,如不及时存入专人账户,导致漏缴,所产生的医保报销金额除概由其本人负责外,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三是按照“党政主导、部门协同、村(社区)包干、分级负责”的方式,以镇为支点、村组为末端,建立镇办点领导和支部书记包村(社区)、镇办点干部和村(社区)干部包组责任制,充分发挥村(居)民代表联系群众作用,压实工作职责,落实责任人。政府对各责任单位的筹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内容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宣传发动情况、数据录入情况等内容。对工作措施不力、责任不明、筹资进度明显缓慢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进展迅捷、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予以表彰。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社会保险
一级事项 政策文件 二级事项 政策文件
公开时限 及时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开主体 南洲镇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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