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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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切实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6〕2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益阳市本级和所属的区县(市)级社会保险机构参加灵活就业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市本级及所属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此项补贴的最终审核部门。 第二章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 第四条 在益阳市本级和所属区县(市)级社会保险机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第五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且按湘政办发〔2009〕34号文件要求进行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未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且灵活就业后进行了就业申报的人员。高校毕业生指离校一年内未就业,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毕业生。 第三章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和标准 第六条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从申报灵活就业的次月起享受,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自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计算)。 (二)离校一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从申报灵活就业的次月起享受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自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计算,补贴期限内中断灵活就业的,中断期限计入补贴期限)。 第七条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 灵活就业困难人员根据我市当年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全额缴费后,按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总额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4050”以上人员为个人缴费金额的60%;“4050”以下人员为个人缴费金额的40%。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统一为个人缴费金额的40%。 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从市本级及各区县(市)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灵活就业缴费人员只缴纳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基本医疗保险其中之一的,仅对其缴纳的该项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第四章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 第八条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本人申请、社保缴费关系所在地人社部门政务服务窗口受理、人社部门审核、网站公示、财政部门复核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从2017年起,全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拨付”的办法。 第十条 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 就业困难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2.《灵活就业证明》原件(样本见附件1); 3.《益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审批表》); 4.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票据或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证明; 5.申请者本人在社会保险补贴指定发放银行的个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二)高校毕业生应提供以下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2.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灵活就业证明》原件; 4.《益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5.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票据或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证明; 6.申请者本人在社会保险补贴指定发放银行的个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补贴的流程 (一)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向户口所在地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灵活就业申报;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发证所在地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进行灵活就业申报。社区应将灵活就业情况录入“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系统,并开具纸质《灵活就业证明》。 (二)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备齐相关资料于每月1-10日到社保缴费关系所在地人社部门政务服务窗口进行申请,填写《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再次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凭上述相关资料按上述程序办理申请手续。 (三)市本级、区县(市)人社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当月结束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信息录入“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系统,并对当月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应在《审批表》中注明原因,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表》等资料通知并返回申请者本人。 (四)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市本级、区县(市)人社部门对当季资料进行汇总,从“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系统导出《益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名册》(附件3),填写《益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4),并在市本级及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或当地政府门户网)上对享受补贴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实行公众监督,接受实名举报。 (五)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区县(市)人社部门在《益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财政部门复核。 (六)市、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在《益阳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上签署复核意见,并在15个工作日内由财政部门通过指定的经办银行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帐户。 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人社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开设服务窗口、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为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手续和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已经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其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被用人单位招用,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 (四)未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 (五)已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 (六)已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的个体工商户和被企业(单位)招用且该企业(单位)因此已享受税收减免或社会保险补贴优惠政策的; (七)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但在国外就业、留学的; (八)已达到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的; (九)已经符合国家规定达到退休条件的; (十)因故死亡的; (十一)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 (十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各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之间应加强协调与配合,提高办事效率,为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补贴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 市、 区县(市)人社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统计工作,将本行政区域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进行汇总。 第十六条 市、区县(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监管并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不符合补贴条件非法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除责令其改正并追回被骗取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分别由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益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社会保险 | ||
一级事项 | 政策文件 | 二级事项 | 政策文件 |
公开时限 | 及时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茅草街镇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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