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范围
新规明确,失业登记的范围主要包括6类失业人员,分别是: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2015年1月6日,就业失业登记开始突破户籍限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发文,要求各地放宽失业登记条件,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具有城镇正式居民户口,男年满16周岁至59周岁,女年满16周岁至49周岁,有劳动能力,目前无业,要求寻找职业的人员。主要包括:
1:初中以上各类学校毕(结)业生中未继续升学或者未就业的人员;
2: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退学,且没有就业的人员;
3: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人员;
4:被用人单位辞退或除名、开除的人员;
5: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人员;
6:在劳动年龄内,且没有工作的其他人员;
7:按规定办理了农转居手续的人员。
二、审核办理要求
1 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起,持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和5张1寸免冠照片到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
2 在职介中心个人存档的本市城镇人员,应自终止存档之日起60日内,持终止存档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和5张1寸面观照片,到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
3 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判刑后,并解除了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的人员,应自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办理落户之日起6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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